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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数字经济时代里程碑式的电子商务法

2017-03-17 18:08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03-17 18:08:07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李贝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主任 杨东,黄尹旭

  近年来,电子商务一直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习近平主席就强调,愿意通过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建设信息经济示范区等,促进世界范围内投资和贸易发展。而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法律的支持保障。今年两会,电子商务法的制定成为一大亮点。张德江委员长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表示,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电子商务法。正在审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电子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并且对网购中的个人信息进行特别保护等。电子商务法草案的综合性是前所未有的,部分条款在全球范围内也具有首创价值。在国际交流中,不少国外专家学者都表示,我国电子商务法将成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参考对象。

构建数字经济时代里程碑式的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法草案规定了电子商务的基本规则,明确了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加强了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保护,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如草案明确指出,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要求赔偿。如果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能向消费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同时,草案也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电子商务法草案重点关注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随着互联网信息时代的到来,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维护个人信息数据安全是当前重点的问题。电子商务具有突出的互联网特点,需要数据的充分共享,但在进行电子商务的同时,也必须将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保障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为此,电子商务法草案设置了“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专节,规定了电子商务用户依法享有对其个人信息自主决定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不得以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为由强迫用户同意其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毁损,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等条款,对于推进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有重要价值,实际上也将对其他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起到示范作用。

  电子商务法草案还有一个鲜明的中国特色,就是以专节对电子支付进行规定,并把电子支付作为支撑这部法律一个重要的支柱。除我国外,既有立法国家的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的规定一般在不同的法律里。我国将二者统一规定在同一部法律里的重要原因在于我国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两者相伴相生,互相促进,正是依赖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电子支付手段,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才得以迅速发展到今天的规模。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电子商务发展面临一些阻碍,一方面,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商家和在网上开店的个人用户而言,越来越难以承担因与商业银行连接而产生的维护成本和交易费用;另一方面,在茫茫的互联网中,商户与交易者的信任面临冲击。提前付款模式中,购货方无法相信小商家和网店的信誉,实际上购货方受骗的事件也屡屡发生。货到付款模式中,商户也往往无法承担购货方大量拒收的时间成本和物流成本。因为信息高度不对称,当时的市场开始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电子商务发展受到很大限制。后来,在新技术发展的促进下,具有担保功能、廉价高效的第三方电子支付因能够解决上述问题而异军突起,成为电子商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之后,随着电子支付的越加便利和电子商务对于时效性和便捷性的要求,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关系结合得更加紧密。因此,为了电子商务的良性健康发展,有必要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支付。

  中国第三方支付电子支付的发展,成就了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反过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又推动了电子支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发展。目前,电子支付还成为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支付宝诞生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纷纷涌现,如果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喻为高速行驶的汽车,那么电子支付就是高速公路。这种良性循环世所罕见,也成为了我国在金融领域,尤其是金融科技(Fintech)创新领域弯道超车的重要条件。电子支付如果不规范好,互联网金融就将面临风险。

  保障支付安全和防范金融风险是此次电子商务法草案设立电子支付专节的两大目的,草案规定了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监管主体,规定了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的权利义务,对于错误支付、未授权支付、备付金管理等有关重要问题作出了规定。电子商务法草案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电子支付相关的立法滞后的问题。自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给支付宝颁发第一张第三方支付牌照以来,截至2016年底,我国已成立了近270家电子支付公司。但这一领域一直缺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此次立法可谓重大突破。对电子支付立法,受益的将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也包括金融行业。

  目前,正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阶段,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将成为我国众多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突破口。符合中国实践、回应中国问题、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性电子商务法,将从多方面为电子商务保驾护航,最大程度发挥其促消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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