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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期满之后怎么办(论法)

2017-03-22 20:17 来源:人民日报 
2017-03-22 20:17:17来源:人民日报作者:责任编辑:石依诺

  作者:彭 波

  全国两会期间,不少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北京、吉林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为期两年,到今年7月,试点就将结束。这项试点工作是否需要继续,以什么形式开展,引起了媒体广泛讨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是加强对生态环境等领域公共利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经过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取得了预期成效,显示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和优越性。最高检工作报告透露,截至目前,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案件5109件,督促近1443家违法企业进行整改,索赔治理环境、恢复生态等费用2亿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一改以往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时不能诉、不会诉、无人诉的局面,有效弥补了法律制度的缺位。与个人或者社会组织相比,检察机关无论是获取证据、举证的能力,还是技术手段、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这使得检察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更有法律底气。

  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的初衷,但试点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环境污染、食药安全这类问题往往具有潜伏性和广泛性,一旦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执法和监管职责,受害公众将陷于无处申诉的境地。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使得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承受了来自法律的压力,倒逼行政机关正确、及时履职。统计数据显示,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有近八成的行政机关在诉前就纠正违法或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情形,在检察机关的强力监督下,绝大多数都得到有效纠正。

  不过,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毕竟是新生事物,而且在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领域案件数量偏多,国有资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案件量不足,缺乏样本意义。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期待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广大人民群众能共享法治的阳光,尽享改革的成果,公共利益受损的现象能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彭 波)

[责任编辑:石依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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