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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光明谈②]“一带一路”中的法治建设:为“五通”助力护航
2017-04-25 09:24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04-25 09:24:15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李贝

  “一带一路”的文化交流应聚焦法律制度

  主持人:中国文化倡导求同存异、和而不同,这种包容的文化特征对“一带一路”建设非常重要。“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律制度不同,政治背景、文化背景差异很大,我们在向沿线国家介绍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应该增强对其他国家的法律认知和了解。我们如何在文化交流过程当中切实增进对彼此法律制度的了解、认知和互动?

  王丽:这是个法治文化的问题,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在历史中形成的文化习俗和传统,包括法律的形成、沿革等,它的形成是一代又一代的积累。当前,我们要到其他国家去,首先要了解该国的法律和文化,了解其法律传承和文化历程,这对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和机构很有帮助。所以,研究“一带一路”国家的法律文化非常必要。

  建议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状态和法律文化的形成,进行一些研究,形成一个大的法律数据库,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对此给予支持。还要拓宽交流的渠道。民心相通不只是老百姓之间的旅游交往,市场经济的主体到“一带一路”国家去投资、建设、做项目,本身就负担着民心相通的文化使命。应拓宽交流的渠道和交流的方式,如建立一个综合性的机构,以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让多方主体有机会共享信息,共同推动“一带一路”建设的任务。此外,还要加强法治、司法交流和合作。

  主持人:谢谢您提出了这么多具体可行的建议。再请车教授谈一谈。

  车丕照:“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差异问题是一个客观存在,事实上这个现象不是我们现在才看到的,按照历史法学的观点,法律自身就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的产物,所以它本身是一个地方性的知识。在国内,不同的地域、民族有差别,规则不一样。在国际层面更是这样的,因为涉及民族地域等很多因素,这种差异将是长期的。所以要了解、尊重当地法律,尽可能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如果有冲突要想办法解决。此外我们还要看到,经济全球化可能会使各国法律越来越趋同,这是历史的必然,通过法律模仿、法律移植、法律嫁接的方法使各国法律趋同。未来“一带一路”的实施过程中,这个“趋同”还会更加明显。

  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多方合力

  主持人:在每个领域,人都是最核心的力量,法律领域也不例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我曾经看到这样一组数据:我国目前超过30万名律师中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不到3000名。与“一带一路”建设需求相比,我国法律人才现状如何,应该通过哪种方式去培养,是否需要在一些重点领域重点培养?

  王丽:这个数据很尖锐,实际人数应该不止3000,但我们的涉外法律人才确实比较匮乏。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觉得有几个途径。

  一是在法学教育中,把涉外能力作为基础教育重点培养,根据社会需求来培养相关人才。二是要“引进”,引进我们出国学习工作了多年的专家,他们熟知国际的或者某一国的法律,在涉外的法律服务当中能够起到很大作用,但要注意精细化操作。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如律师事务所在国外开分支机构、合作机构,可以获得很多国外的专业人才,德恒律师事务所在国外有150个合作机构,这些机构的人才可以为 “一带一路”建设做出贡献。要支持民间组织、机构做大、做强、做好,要支持他们“走出去”,也希望有关部门在这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主持人:这是基于实务角度的需求和保障。车教授一直从事法律人才的培养,非常想听听您的看法。

  车丕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一直是政府各个相关部门所关注的问题,比如教育部前些年开始启动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其中很重要一块是涉外法律人才培养问题。司法部前不久颁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也重点关注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高校也都意识到涉外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好多学校办了国际班。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对于外国法律的了解总不会比当地人了解的多,期待培养出一批万能的既懂中国法又懂外国法的律师,不太可能。但我们中国律师可以做牵头律师,或者牵头律师行,在处理外国相关法律事务时雇当地的律师,因此不必对我国律师的涉外能力过于焦虑,我觉得大体上还是跟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

  推进“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

  主持人:问题虽然存在,但要抱有乐观的信心。最后,对于“一带一路”推进过程中的法治建设,二位还有哪些建议、愿景和期待?

  王丽:“一带一路”的法治建设是要以满足实践要求为第一要务,特别是要建立跨境法律纠纷解决机制。要让“一带一路”国家了解我们已有的调解机制,让问题在早期得到解决。还要思考如何发展司法协助和法律合作。此外,建议我国政府和立法部门颁布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法,把我们的愿景与规划通过法律固定下来,进一步明确有哪些政策,怎样进行投资、贸易、合作,以及能获得哪些支持、帮助。有关国家可能会制定类似的促进法,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共商、共建、共享”,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少走弯路,减少损失,形成人类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同时也是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增长点。

  车丕照:“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是一个经贸问题,它会为沿线国家的发展带来新机遇,从法律的角度看,也会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空间。虽然我国政府在提出这个倡议时候并没有一套体系化的规则,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探索与发展,必然会产生新的制度或规则,中国会在这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且中国政府未来在法治建设方面会提供一些新的经验,主要体现在三个领域:第一个领域是价值目标的多元性。以往的区域性安排基本上是以经济为主要目标和价值导向,而“一带一路”除了经济目标之外还有其他的社会目标,比如民心相通等非经济性目标。第二个是政府和市场的领域,“一带一路”将会提供新的模式。因为好多项目是在相关国家政府主导下实施的,我们可能会在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方面提供新的经验。第三个领域是软法和硬法的结合问题。比如刚才王主任谈的促进法也是这个性质,约束性不是很强,同时有一定的弹性和空间。期待我们在未来建设“一带一路”的过程中为国际法治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二位专业的解析和建议。化解冲突、提供保障,法治能够引领和推动“一带一路”向更高水平、更广空间迈进。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相信通过各界的共同努力,一定能够有效加强法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力“一带一路”建设更为顺利,取得更为辉煌的成果。

  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两位嘉宾的到来,感谢大家收看,我们下期再见。

  王丽:再见。

  车丕照:再见。

  (光明智库、光明网联合推出;统筹:王斯敏、蒋正翔;主持:曲一琳;整理:曲一琳、张鑫;摄像:王恩慧;导播、剪辑:刘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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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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