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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厚植法治人才的伦理根基

2017-05-12 09:10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05-12 09:10:35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李贝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杜维超

  当前我国面临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历史任务,有效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是完成该任务的重要保障。通常而言,法学共同体强调法律人的技艺理性,这使得当前我国法治人才培养中更注重教义学式的法学知识及技术的研习,而对伦理学式的法学价值及理念的塑造则强调不足。青年节前夕,习近平总书记到中国政法大学考察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这就提出了法治人才培养由“术”及“道”的任务,进而彰显了法治观念由“薄”至“厚”、法治建设由“平面”到“立体”的未来图景。

德法兼修、厚植法治人才的伦理根基

  法治人才培养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法治不是一个自持性的纯粹客观性概念,而是基于历史和社会情境的构造性概念,其中必然蕴含了价值判断。法治建设的主体也不是超然于社会关系之外的抽象人,而是秉持着一定价值理念和利益权衡的社会人。要服务于中国法治建设,法治人才的培养就必须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树立端正的“初心”,因此,习总书记在讲话中将青年的价值观念提高到国家发展活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高度予以强调。具体而言,法治人才培养的价值追求应当涵盖在党、国家和人民三个衡量维度中:在党的维度,要引导青年法律人保持先进性,坚定自身政治选择,维护党的基本方针、路线和政策,成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国家维度,要引导青年法律人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主题,塑造自身理想信念;在人民维度,则要引导青年法律人时刻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关注人民群众的真实法律需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为人民服务中实现法律人的核心价值。

  法治人才培养要秉持强烈的文化自觉

  在中国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着对西方理论的借鉴乃至移植,由此也产生了西方中心主义倾向和文化自信的欠缺。习总书记曾指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的法治体系应当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作为法治体系的重要构建者,法治人才也应秉持强烈的文化自觉,主动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具体而言,法治人才培养的文化自觉蕴含在问题和方法两个层面中:在问题层面,法治人才培养中要“以我为主”,引导青年法律人坚持中国立场,关注中国问题,拒绝沉迷于脱离中国实践场景的伪命题;在方法层面,法治人才培养中要“兼收并蓄”, 引导青年法律人在充分认清中国国情特殊性、继承发扬中国法治建设经验的前提下,积极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成果,加以甄别、吸收和转化,使其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

  法治人才培养要凸显鲜明的实践特质

  法学教育路径大致可分为理论中心和问题中心:前者关注法律知识体系的内部融贯及适用,追求基于特定的观念前设,通过逻辑演绎推导出对某命题的观点;后者则关注法律体系与外部社会结构的交互作用,追求法律问题的解决及社会效果的达成。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处于发展期,试图用单一理论解释复杂多变的法治动态系统难度极大。法治人才培养应凸显鲜明的实践特质,强调问题中心主义意识,引导青年法律人灵活运用理论工具解决法律问题。具体而言,首先要强化问题意识,在复杂的现实中厘清核心性及基础性的问题加以研究;其次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加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之间的交流;最后还要强化职业伦理及技能教育,在未来各实务部门形成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

  总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中,法治人才培养承载着重大使命。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因此我们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厚植法治人才的伦理根基,培养德才兼备的法治人才队伍,努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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