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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的嬗变、发展与中国选择

2017-07-06 13:57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07-06 13:57:02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李贝

  【深化养老保险改革专题报道④】

  6月17日,由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主办的深化养老保险改革与个人账户处置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20多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的5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并展开深入研讨。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革无法早日走向成熟、定型的关键性症结,在于简单地将个人账户引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会者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必须坚持结构改革与参数调整并重,而坚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共养老金属性和化解个人账户是促使多层养老保险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为了进一步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言献策,中国社会保障学会联合光明网整理部分发言专家观点,由光明网理论频道独家刊发,以飨读者。

  作者: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席恒 任行

  养老金制度是国家基于社会互济原则,为其公民在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能够维持正常生活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福利制度。19世纪80年代,德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养老金制度,从此人类开始真正享有了退休和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制度的本质是社会养老资源的再分配,而对资源分配与责任分担标准认识的不同就形成了养老金制度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自由主义﹑合作主义﹑社会民主主义等不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思潮影响下,世界各国将养老保障责任以缴费费率的形式分担于不同的责任主体,形成了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对经济与财产权利的重视,强调国家较少地干预和控制经济。这种个人自由思潮的背后隐含着个人对自身社会保障责任的最大化要求,认为个人社会保障的实现是个体能力大小的反映,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在个体保障方面仅承担极为有限的责任,即“责任独担”。养老保险“自由主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有美国﹑智利﹑新加坡等,在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中个人(或个人与企业)承担主要责任,国家仅承担最基本的有限保障责任;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合作主义更加强调控制、有限数量的分层竞争、相互包容与依赖、互动的制度性规范以防止竞争失衡。合作主义认为对于社会保障责任所有参与主体均需共同应对,平均担责,即“责任分担”。养老保险“合作主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德国﹑英国﹑法国等,在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中个人﹑企业与国家的缴费费率差异不大,体现了各主体养老保障责任承担的均等化;在社会民主主义视野下,对于个人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应按照不同主体拥有的物质资料程度来承担,即能力强者多承担。这种理念被认为真正体现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社会民主主义进一步将主体能力因素介入,认为社会保障责任是一个社会性责任,各主体应按自身能力的大小和占有资源的多少按比例担责,即“责任共担”。养老保险“社会民主主义”模式的代表国家有日本﹑瑞典等。这些国家的养老保险缴费一般呈现各主体按比例差别缴费的特点,体现出了“国家基本﹑企业补充﹑个人自负”的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模式的特征。

  自由主义、合作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核心分歧在于对个人、雇主、政府等责任主体的地位认识论的不同,这直接反映在对于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主体各应承担责任原则的差异。这种意识形态影响下的责任观的差别决定了各国各阶段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取向。而随着当今世界各国养老金制度面临的制度风险由单一的经济波动风险转向包含经济风险﹑人口代际结构风险及收入不足风险等复杂的风险集合,养老金制度也在从为“救急”而创立的临时性“互济”模式,到为“助穷”而进化的辅助性“互助”模式,再到为“促发展”而改善的稳定式“合作”模式进行演化与发展。个人账户制度的引入,就是合作模式在养老金制度中的最好体现。在个人账户的前期积累与退休后支付的过程中,体现了个体自身生命周期过程中前半期与后半期的合作;在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等其他养老金账户的结构关系中,体现了个体、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多方主体的合作。

  在当前中国“超级老龄化”,即老年人口增速快﹑失能老人比例高的背景下,中国实行了二十余年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需要进一步完善。统账结合养老保险模式的建立,本意是兼顾现收现付与完全积累两种筹资模式的长处,但无法避免也带来了两种模式各自的弊端。因此,需要在坚持社会主义正确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对我国养老金及个人账户制度进行优化选择。第一,做小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个人账户规模,同时降低养老金缴费率,延长缴费年限,延迟退休年龄。个人账户是个人责任在养老风险化解中的体现。作为以体现国家保障职责为主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引入个人账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运行效率与目标瞄准率,而不能作为放大个人责任的制度出口。要明确基础养老金制度中个人账户的地位与职责,控制并逐步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使个人养老责任更多地释放在第二、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中。同时,必须降低使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率降低到一个合理的范围,以防止过高的缴费费率压缩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空间,并通过延长缴费年限和延迟退休年龄保持适当的养老金替代率;第二,建立职业养老金个人账户制度。根据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向与理想模式的合理分析,我国养老金的合理替代率为55%-85%,其中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30%-45%,职业年金的替代率为20%-30%,个人储蓄养老金的替代率为5%-10%,这可使得职业年金真正发挥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中一个独立支柱的作用。我国职业年金制度可实行缴费确定型个人账户积累制,供款主体和供款比例可按照公务员﹑事业单位与企业等不同职业类型人群进行划分,使各责任主体都能合理有效地承担相应的养老责任;第三,鼓励个人建立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个人账户。私人养老金计划的个人账户是瞄准率最强、效率最高的养老金制度,因此需要对主要由个人承担责任的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通过创设政策条件——如政策优惠、递延纳税等,及管理条件——如拓展保险服务功能等,鼓励公民个人对自己未来的养老事务承担责任,以形成形式多样、品种齐全、富有活力的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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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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