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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互联网法院是推进互联网法治的重要举措

2017-07-07 11:39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07-07 11:39:41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李贝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中心主任 杨东

  2017年6月26日,习近平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互联网法院”迅速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为社会各界所熟知。

  那么,究竟何谓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与普通法院的有何区别?

  首先必须明确,互联网法院绝不是简单地将法院的审判职能转移到线上网络平台。《方案》对互联网法院的定位十分明确,即: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因此,互联网法院的主要特点是通过互联网受理网络纠纷案件,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的重大制度创新。互联网法院设立所传递出的意图,与不久前央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的目标相契合,是金融科技(Fintech)在司法上的具体表现,这对于整顿当前互联网领域中的乱相,保护网络消费者、投资者,将司法权威延伸到互联网领域意义重大,是令人鼓舞的。

  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对当下社会领域的方方面面都产生了颠覆性的重塑作用,一个依托于信息网络的新型社会已经建立起来。互联网在满足当下多元化需求层面的作用不容否认,但网络行为尤其是网络经济行为数量的膨胀,也伴随着网络纠纷甚至网络犯罪的出现。网络纠纷往往呈现出时间空间跨度大,侵权责任主体不明,受害者维权困难等特征,传统诉讼方式也因此陷入难以切实生效的窘境。我国之前也做过类似的尝试,如2015年在浙江试点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就产生了不错的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此次中央深改小组的决定表明,法治精神绝不能在互联网时代缺席。在不损害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不干扰互联网空间正常有序发展的前提下,敢于使用,善于使用互联网技术,探求新的符合互联网运行规律的诉讼方式和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率,维护网络安全,是互联网空间健康成长的有益尝试。

  互联网法院成立的意义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丰富消费者维权手段

  在网络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维权中复杂、繁琐、高成本的申诉步骤导致网络平台提供的维权方式形同虚设,甚至消费者们即使占据了“理”,也难以获取赔偿。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尤其是对申诉内容、受理方式、证据提交、判决执行等工作机制的创造性变革,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维权成功率显著提高。另外,互联网法院的新技术在先前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检验,如案件材料,证据文件一键式提交;使用辅助诉讼程序,当事人可随时随地跟踪案件信息;智能生成格式文书,引导当事人合法便捷的进行诉讼等。这些尝试与其它司法机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为消费者权益的实现织起严密而坚实的“安全网”

  (2)节省司法资源,创新司法工作机制

  《方案》指出,互联网法院受理的业务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贷款合同纠纷、网络著作纠纷等。这些新型的网络纠纷必然要求与传统法式不同的办案手段。如果不顺应互联网时代的趋势,不创新司法工作机制,不与民间力量通力合作,是难以实现网络纠纷的顺利化解的。2017年6月宣判的“全国刷单炒信第一案”正是得益于阿里巴巴运用大数据向警方输送关键的破案信息才得以告破。

  (3)传递维护网络空间公平正义的决心,引导和谐网络空间的形成

  互联网法院的成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解决纠纷,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避免纠纷,预防犯罪。发挥法律的警示效应,向社会传递网络空间的是与非,规范网民和网络平台的行为,从而真正实现网络生态空间的政通人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网络司法制度已经完备,更不意味者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业已实现。如何提高互联网法院在民众心中的权威,增强民众互联网法院的信任感,是当前阶段互联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甚至是第一目标。这要求我们尽快建立起一大批业务精干,思想过硬,具备互联网思维和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员,用无可挑剔的工作成果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和正义。同时,我们还要清晰的认识到,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无穷尽的,那么这个进程中各式问题也不会被一劳永逸地消除,互联网法院也要根据案件事实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分析与操作。提高网络公共治理意识,革新网络司法手段,多总结审判经验,尽可能地化解现行法律规范和互联网审判模式之间的“冲突点”。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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