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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海燕: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需充分发挥基层作用

2017-10-11 11:24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 
2017-10-11 11:24:38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作者:责任编辑:周明艳

  【盘和林:以“行为监管”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盘和林指出,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针对风险,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行为,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资金实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摘编自《经济日报》

  【沈海平:刑法修正一直在路上】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沈海平指出,刑法的修正仍处在进行时,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修正案,有学者甚至建议对刑法再来一次大修。但是须注意的是,目前的刑法修正基本都是跟着形势走,缺乏整体规划和基础理论的支撑,虽然它保证了刑法实践上的适应性,但很容易导致刑法规范的碎片化,使刑法失去了内在灵魂。一个基础性问题是,应当如何确定刑法的功能作用,或者说应当如何划定犯罪圈的大小。有学者提出要警惕社会过度刑法化、过度干预问题,主张坚持刑法谦抑精神。另有学者则认为,在当前社会语境下,刑法规范仍然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因此未来的修法仍有必要实行更多的犯罪化。刑法既要尊重和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又要有效保护社会法益,并为社会提供充足的秩序和规范,应在两者之间实现恰当的平衡。目前社会上仍有大量的违背基本伦理、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恐吓、暴力袭击、市场交易中的恶意欺诈等)没有纳入刑法,对它们进行入罪处理是必要的。至于刑法的谦抑性问题,应着重通过司法环节来解决,具体途径是承认和适当扩张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通过司法裁量来实现出罪化。

  摘编自《检察日报》

  (光明网记者 康慧珍整理)

梁海燕:提高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需充分发挥基层作用

[责任编辑:周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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