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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本课主题】

  用法治提升国家治理水平

  【主讲嘉宾】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法制办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研究领域包括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和行政诉讼等。曾于1996年获“首届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2008年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和百名法学家百场法学讲座“最佳宣讲奖”;2011年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称号和宝钢优秀教师奖。著有《违宪审查论》(2007)、《中国宪法问题研究》(1998)、《行政处罚研究》(1998)、《中国法治进行时》(2009),并合著和主编了多部学术著作。

  【精彩论述】

  任何社会都必须有秩序,而秩序的形成和维持必须依赖规则。今天社会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规则不统一、不稳定。

  当前,国家治理规则呈现“双轨制”,除了宪法、法律这条规则外,还有一套规则,就是重要报告、红头文件、重要讲话、重要批示等。两套规则之间经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四中全会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上致力于两件事:第一,两套规则并成一套规则;第二,在这一套规则里面要以宪法为核心。

  为什么要以宪法为核心?有四个原因: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社会的最高规则;从政治上说,宪法是不同利益的平衡器;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从公民角度来看,宪法是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只有以宪法为核心,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才能实现社会核心价值观所描述的生活。

  宪法能成为核心,关键是要有违宪审查制度。我们怕老虎是因为老虎有牙齿,恶法怕宪法也是因为宪法有“牙齿”——违宪审查。我们目前虽然有一部宪法,在纸上有违宪审查制度,但是这个制度不具实效性,四中全会《决定》就是想给宪法装上一副“牙齿”。

  四中全会《决定》有两个宪法实施举措:第一是把法制宣传日改为宪法日,第二是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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