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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依靠公权力也限制公权力

  【本课主题】

  法治依靠公权力也限制公权力

  【主讲嘉宾】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二级岗位教授,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郑州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暨法制办法律咨询顾问,国家统计局法律咨询顾问。研究领域包括宪法基本理论,违宪审查,行政法基本理论和行政诉讼等。曾于1996年获“首届青年法学家提名奖”;2007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先进工作者”;2008年获北京市教学名师和百名法学家百场法学讲座“最佳宣讲奖”;2011年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指导教师称号和宝钢优秀教师奖。著有《违宪审查论》(2007)、《中国宪法问题研究》(1998)、《行政处罚研究》(1998)、《中国法治进行时》(2009),并合著和主编了多部学术著作。

  【精彩论述】

  把法治作为核心价值观,与公权力有很大关系。法治对国家权力有三个功能:第一是赋权,保证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第二是保权,即维持秩序,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第三是限权,表面上是限制权力,实际上是保障权力有效运行。

  公权力是把“双刃剑”,既是保障人权的最有效力量,同时也是侵犯人权的最大祸害。公权力滥用是中国社会的主要问题,而宪法和法律没有权威是社会的根本问题。因此,需要一个专门的《决定》来强化宪法、法律的权威,解决中国社会的根本问题。

  为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和扩张,人民选择一些道德品质优秀的人来行使国家权力。不过,单纯依靠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我们只能假设人是自私的,甚至有时候会变成魔鬼。因此,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理人国家权力,保证同时又限制他们行使国家权力,最终达到保障人权的结果。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反腐败要解决三大问题,第一不能贪,第二不想贪,第三不敢贪。原来要解决的是“不敢贪”,四中全会要解决的则是“不能贪”。只有严格地实施宪法,按照宪法的原则和制度才能解决“不能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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