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新型文明观、经济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大学生纪律精神、好人主义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韩美群:推动构建新型文明观和新型文明秩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韩美群指出,文明或文化是具有民族性、多样性和平等性的,世界不同民族的文化因平等而交流,因交流而有价值,因有价值而互鉴,因互鉴而得以提升。在全球化的浪潮中,闭关锁国和盲目排外便是逆流而动,违背文化自身发展规律,当然妄自菲薄、崇洋媚外也会迷失自我和失去方向。正确的态度是,坚定文化自信的底气,坚持文化平等的原则,以开放的精神,兼收并蓄、交流互鉴,吸纳各民族之优长,采百家之智慧,一方面“引进来”,吸收借鉴世界其他民族的文化,加强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另一方面“走出去”,增强中华文化的世界影响力。同时,我们要坚决反对和驳斥西方“文明冲突论”“文化霸权主义”等思潮,坚持各民族文化平等,以对话取代对抗、以交流取代排斥,消解冲突和促进融合,共同创造“文明交流、文明互鉴、文明共存”的新型文明观和新型文明秩序。
摘编自《光明日报》
【张立群: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保持经济合理增速】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张立群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对的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运行稳中有变、变中有忧、下行压力有所加大。在这种背景下,抓牢抓好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工作,需要保持合理的经济增长速度,为持续改善民生和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营造良好宏观经济环境。保持经济合理增速,关键是处理好供给与需求的关系,既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又稳定总需求。应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加快市场出清,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充分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投资的关键作用,稳定国内有效需求,为保持经济增速处于合理区间打下坚实基础,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强化市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优胜劣汰,使优质企业在公平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摘编自《人民日报》
【叶玉秋、魏婧:“强制报告制度”应明确法律责任与奖励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叶玉秋、魏婧表示,基于“国家亲权”理论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考虑,所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机构和个人,都有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侵害、在其受到侵害时及时制止侵害并报告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机制被称为强制报告制度,亟待立法。强制报告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公法责任为原则,以私法责任为例外。如未能履行及时报告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违背相关行业执业标准及要求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可以在教师法、执业医师法和执业护士法等职业立法中明确规定对未能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或者允许聘用人员不履行报告义务的主管人予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报告责任主体恶意迟报或瞒报造成严重后果,或多次未报告的,视情形科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我国刑法尚未设立惩防有关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罪名,但是随着强制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在刑法中设定刑事责任,以缓刑或罚金刑为宜。对于积极履行报告义务,有效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更大侵害的集体或者个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表彰。此外,邻居、朋友、同事等没有管理和照顾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但可以设立相关奖励制度,鼓励他们的报告行为,进一步弘扬正气,促进强制报告制度的长效发展。
摘编自《检察日报》
【王伟芳:对待大学生违纪不可“抓大放小”】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王伟芳认为,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生力军,正处于他律规范转向自觉自律的关键阶段,因此培养学生纪律精神,就成为高校纪律育人的重要任务。当前,在一般纪律管理过程中,出于对后果的严重程度的衡量和关切,往往信奉“抓大放小”。但是,不良习惯并不是由具有大恶结果的行为引起的。青年学生违纪,往往是在看似微末处。因此,应该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防微杜渐,逐步培养学生的纪律精神。同时,应依据教育目的,合理纠正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在纪律惩戒过程中,保证平等、公正和统一性,避免过度的纪律紧张和焦虑引起心理失衡,降低惩罚的负面影响,体现纪律的育人作用。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李毅:从严治理好人主义】
李毅表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从严治理好人主义。首先,要巩固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要紧紧围绕党的政治建设这一根本,“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党的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全党牢记党的宗旨,挺起共产党人的精神脊梁”,在全党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号召各级党员干部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其次,要用好批评和问责这两把锐利武器。最后,要落实党内民主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民主氛围,为那些想说真话、想干实事的党员干部创造环境、创造条件、提供保障,进而让更多党员领导干部在想说真话的同时,敢说真话、能说真话。
摘编自《中国纪检监察报》
(光明网记者 李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