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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 张力
近来,各地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不惜一切代价”的防控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为救治病人的财政增支、举国医疗资源向重点地区与重点领域输送补强、大量企事业单位暂停营业引起的社会经济损失、海量民众被封闭在小区而牺牲的人身自由等等,都可看作这里的代价。与这些显而易见的“必要代价”相比,某些特殊群体因疫情防控措施而遭受的权益损失,往往因其游离于公共政策关注点之外而被忽视,乃至可能被混淆为一般的必要代价而“不惜”掉了。
例如,采取集中医疗卫生资源用于新冠肺炎防治的对策,客观上降低了当地针对其他疾病的医疗能力。同时考虑到医院人流交叉感染风险,不少地方减少甚至暂停了面向其他疾病的医疗服务。这可能使某些难以归入急诊处理范畴的疾病因不能及时获得针对性治疗而加重病情,危及患者预后甚至生命安全。又如,武汉严格的封城管制使部分外地人被迫滞留在当地,其中部分人面临生存困境。再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学校推迟开学,代之以网络教育等现代技术手段实现。网络教育要求学习者具备互联网带宽条件、以及符合学习需要且能保护视力的终端视听设备,甚至包括必要的家长辅助监督等等。而这些对于家庭贫困、或基础网络技术条件欠缺的边远地区的孩子来说,可能是“奢侈”的。此外,还有因人员隔离、交通阻断等原因导致少数老弱病残人员丧失必要照护而陷于生存危机的情况,等等。
在一个法治社会,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并非缘于怜悯弱者之类道德恩惠,而因其权益本身的合法性及平等保护要求。根据我国宪法,公民平等享有生命健康权、居住保障权、困境中的国家帮助权以及受教育权。这些权利构成每一个公民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是不可或缺也不能剥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责成政府分别针对平时与非常时期,分别形成确保权利公平与普遍实现的制度性保障与行动预案。不同群体的具体权利的具体实现能力与条件各有不同,令某些群体在非常时期更容易面临权利行使的困境。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到,非常时期为保障公共利益而出台的特定措施可能对这些群体的基本权利行使与实现条件的,相比普通人权更为严重的恶化作用,从而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特定权利人克服权利行使的不便,促成权利变通实现。易言之,向疫情倾斜配置医疗资源,应与对其他严重疾病维持医疗服务之间保持统筹平衡,应全面恢复各地医院各科室的正常诊疗,防止出现为救治特定疾患而牺牲其他病患生命健康权的不公;对因封城、封路而滞留疫区或异地者应全面提供生活保障、给予经济补助,在疫情好转时立即且优先安排其返程返乡;教育部门应全面排查、精确掌握学生的网络学习条件情况,对条件不足者提供必要硬件资助、制定补习方案,处理好网络学习与将来课堂学习的衔接关系,等等。
“少数群体”并不具有恒定的小众性与身份固定性。每一个公民都可能在社会环境与条件变迁的某个特定时点成为某个少数群体的一员。保护疫情防控时期少数群体的合法权益,证明了每一个公民在可能导致其权利行使与条件恶化的特定情况下都能获得有针对性的扶助,生动诠释了和谐社会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应有内涵。也只有战胜疫情保障全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对受疫情防控措施特别影响的少数群体基本权益的针对性保障的兼顾实现,才能从根本上推动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