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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刑诉改革,适应实践面向未来

来源:检察日报2020-03-28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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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施鹏鹏

  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化改革项目的目标是创设一部“为未来专业人士及公民在可能的实践中提供各种均衡法律保障及有效运行”的法典。司法和安全部在备忘录中总结了改革的理由:一方面,随着国际及国内局势的变化,荷兰的犯罪形势及社会形态亦发生根本的变化。尤其是人类社会已步入数字化时代,传统手段已无力应对这类新型的犯罪;另一方面,百年来荷兰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但频繁的修改并未增加其包容性及可接受性,许多重要的内容依然仅体现在判例法中,法典的结构也显得零碎,缺乏整体性及逻辑性。简而言之,荷兰需要一部既反映时代精神又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新法典。

  与欧陆诸多国家类似,荷兰刑事诉讼在十九世纪初深受拿破仑《重罪预审法典》的影响。1810年,拿破仑将《重罪预审法典》带入荷兰,初步建构了以职权主义为特质的刑事诉讼体系。此后,荷兰虽然分别于1838年及1921年颁布了本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但《重罪预审法典》的立法结构及学理体系一直贯穿其中。尽管荷兰在1921年法典(即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的解释备忘录中宣称,这是一部兼具“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特点的混合法典,但立足比较法的观察,该法典依然以“职权主义”为主,仅是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一些合理要素。

  立法酝酿

  姆恩斯委员会成立于1988年,全称为“刑事诉讼法典审查委员会”。其倡议,现行法典已无力应对日趋复杂的犯罪形势,应尽快制订面向未来的荷兰刑事诉讼法典。

  除姆恩斯委员会外,由蒂尔堡教授和格罗宁根教授所领衔的2001“刑事诉讼法典草案研究项目”也颇具影响。蒂尔堡教授和格罗宁根教授认为,由于持续不断的法律修改,原有的刑事诉讼法典已然呈现碎片化,无法清晰识别初始起点和立法体系,编撰新的法典势在必行且迫在眉睫。

  “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化改革项目的提出

  真正促成“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化改革项目启动的,是荷兰审计法院2012年所出台的一份监督调查报告:《刑事司法链条中的绩效》。在这份监督调查报告中,审计法院指出,“荷兰的刑事诉讼中有未知、不合期待的案件外流,且刑事司法链条内的管理并非旨在优化链条所有合作方的运行”。政府因此启动了关于“加强刑事司法链条绩效”的工作计划,主要目标是通过数字化,简化工作流程和修改法律,更快、更好、更智能且更透明地处理刑事案件,包括更快地将实际服刑的被告人进行定罪,以及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放在更重要的位置。

  “刑事诉讼法典”现代化改革项目的目标是创设一部“为未来专业人士及公民在可能的实践中提供各种均衡法律保障及有效运行”的法典。司法和安全部在备忘录中总结了改革的理由:一方面,随着国际及国内局势的变化,荷兰的犯罪形势及社会形态亦发生根本的变化。尤其是人类社会已步入数字化时代,传统手段已无力应对这类新型的犯罪,因此亟须一部可适应数字化时代的新法典;另一方面,百年来荷兰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多次修改,但频繁的修改并未增加其包容性及可接受性,许多重要的内容依然仅体现在判例法中,法典的结构也显得零碎,缺乏整体性及逻辑性。简而言之,荷兰需要一部既反映时代精神又适应现实司法实践的新法典。

  改革的核心内容及争议

  新的法典草案共分八卷:第一卷涉及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第二卷涉及侦查程序;第三卷涉及起诉以及各种庭外和解程序;第四卷涉及庭审程序;第五卷涉及法律救济程序;第六卷涉及特别程序;第七卷涉及国际和欧洲的刑事合作;第八卷涉及法律实施。截至目前,第七卷及第八卷已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第七卷已经生效,第八卷即日也将生效。但其余六卷目前仍在广泛征求意见中,估计近期会移交议会读案。

  因修改的内容委实太多,几乎是整部刑事诉讼法典的重塑,故笔者仅选取几个较具争议且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主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律师的职业保密特权问题(第一卷)。在欧洲传统上,有四类职业人员(即律师、公证人、医生和牧师)享有保密特权,可在刑事庭审中以涉及职业秘密为由拒绝作证。其中以律师的职业保密特权最为敏感,因为相对于其他几类人员,律师最可能接触委托人尚未查明的犯罪信息。荷兰的律师职业保密特权最早体现在判例中。1985年,荷兰最高法院在“公证人马斯”一案中判定,某些具有受信任地位的专业人士享有不披露职业秘密的权利,“这是荷兰的一般法律原则,可以独立于法律法规进行援引”,“发现真相的重要性必须让位于社会利益”。荷兰最高法院在“公证人马斯”一案中的立场随即被推及至律师职业。《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和第8条以及欧洲人权法院围绕此一问题的大量判例也为荷兰律师的职业保密特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此后,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218条)、《律师法》(第11a条)以及《律师行为守则》(第3条)对律师职业保密特权的范围进行了较明确的设定。例如《刑事诉讼法典》第218条明确规定,“因其身份、职业或者职务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或者拒绝回答特定问题,但仅限于其因上述资格而被交托的信息”。但近年来,律师的职业保密特权在范围上受到了一定的质疑,尤其是来自检察院的批评。在检察院所参与的一些政治讨论以及公开出版物中,有一项立法建议反复被论及,即任何规定保密特权的法律文本应注明时间、律师的工作以及不披露的范围,否则律师可能利用保密特权从事其他活动。此次改革草案吸收了检察院的建议。第1.6.2.2.2条拟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原218条如下,“证人在履行职责、职业或职务时,如果认为发现真相的重要性应让位,以保证每个人可以自由向他们求助而不必担心因得到帮助和建议而将信息泄露,则必须保密,拒绝回答这些问题。但保密权利仅限于与特定职务行使直接相关而获得的信息”。新条款与旧条款的核心区别便在于限定了“特定职务”,这引发了极大的争议。例如,律师为客户提供诉讼外的法律咨询是否属于“特定职务”?律师在诉讼外所进行的调查研究是否属于“特定职务”?

  (二)数字化侦查问题(第二卷)。库普斯委员会提出了行使数字化侦查权的差异化标准,具体而言:(1)侦查人员可非系统性地行使数字化侦查权;(2)系统性地行使数字化侦查权需要检察官发布令状。所谓“系统性”,指在行使权力前,可以合理预见利害关系人私生活某些方面的大致情况;(3)广泛而系统地行使数字化侦查权,应得到预审法官的授权。所谓“广泛而系统”,指在行使权力前,可以合理地预期到利害关系人私生活的深远前景。这一标准为司法和安全部所接受,并纳入草案的第二卷(在“数字环境中的侦查”部分)中。但这一区分标准受到了很大的批评。例如学者欧勒曼斯便认为,与自动化产品有关的数据均涉及深度隐私,例如智能手机、个人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等。史蒂文斯和赫希·巴林在2019年国家刑法日的全体会议上则认为,这一区分标准已然过时,因为未将数据存储这一重要的数字侦查手段考虑在内。

  (三)高额交易入法(第三卷)。荷兰大量的刑事案件无须经过庭审,而可由检察官通过和解罚款、庭外和解,行政罚款及处罚令予以解决。对于经济刑法及环境刑法所涉及的大量罪名,荷兰倾向于以行政罚款(5万欧元以上,有时甚至高达几百万欧元)取代刑罚(6年以下)。因此,为避免高额交易所可能引发的腐败问题,新的法律草案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既适用于高额交易,也适用于没收和解。

  (四)证明标准问题(第四卷)。因深受法国的影响,荷兰刑事诉讼一直采用“内心确信”(判例也称为“理性确信”)的证明标准。这体现在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338条中。但此次法律草案决定彻底修改这一标准,全盘引入英国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依法律草案第4卷第4.3.2.1条决定创设新的第338条,规定“1.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应符合法定形式;2.应排除合理怀疑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3.如果法院不能确认被告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则应予以赔偿”。证明标准的修改,在荷兰学术界也引发了较大的学术争议,这主要是因为大陆法系的证明逻辑是“证实”,与英美法系的“证伪”存在较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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