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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民营经济、人类命运共同体、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课外负担监测和治理长效机制、“两法衔接”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郭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郭威表示,在当前疫情全球蔓延、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经济逆全球化显著增强等因素给我国经济带来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更加完善的制度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既不能过度干预也不能自由放任,而是要以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为目的,通过“放管服”改革,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优化流程服务,维护民营经济合法利益。拓宽融资渠道,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当前,民营经济普遍面临较强的融资约束,加之疫情对民营经济冲击更为明显,应优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逐步降低融资成本。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经常听取民营企业的真实反映和诉求,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更应积极作为,多听取企业家意见和建议,健全民营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反馈机制,提高行政权力透明度和公信度,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效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摘编自《光明日报》
【辛鸣:在共商共建共享中让各国人民梦想成真】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辛鸣表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种新世界观、新价值观和新方法论,倡导在共商共建共享中让各国人民梦想成真。中国倡导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反映人类社会共同价值追求,汇聚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繁荣向往的最大公约数,为世界大同绘制了蓝图、标注了高度;倡导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主张世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发展成果应该由各国共同分享;倡导“和而不同”,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让和平的薪火代代相传,让发展的动力源源不断,让文明的光芒熠熠生辉,努力把我们生于斯、长于斯的这个星球建成一个和睦的大家庭,把世界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现实。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到文明多样性的“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以及全球治理体制的“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等,中国所倡导的这些理念越来越为世界所接纳、所认同。
摘编自《人民日报》
【王岩: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基地特聘研究员王岩认为,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13个显著优势中,“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人民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紧紧依靠人民推动国家发展”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走共同富裕道路”两大显著优势,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初心使命。进一步发挥这些显著优势,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才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此,要坚持人民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通过健全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要进一步释放制度红利,抓紧制定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特别是面对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需求,要在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的同时,着力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在制度上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摘编自《经济日报》
【董圣足:不断完善课外负担监测和治理长效机制】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指出,着力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和不合理的课内负担,持续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形成更为完善的课外负担监测和治理长效机制,一要健全教育培训治理体系,提高行政执行力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治理边界,进一步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要加强窗口集成服务机制建设,简化和优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酌情降低不同类型机构的设置标准。二要强化培训机构资产监管,提高培训教育市场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收退费行为,健全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督促培训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探索多路径防范培训机构预收费风险;建立资金监管与业务管理平台,对培训机构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和预警;完善培训机构法人年检年报制度,加大对各种失范行为的查处及惩戒力度。三要建立常态化检查机制,加大无资质培训机构的查处力度。对“有照无证”教育培训机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坚决予以取缔;对已具备合规办学条件的无资质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督促其相关工作的推进。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张瑞萍:在司法实践中完善“两法衔接”的工作机制】
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张瑞萍表示,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日趋重视,环保机关、司法机关衔接配合与高效办案成为迫切需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后,依法应向刑事司法机关移送査处,因此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下称“两法衔接”)的法律制度体系,成为当前必须解决好的重要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两法衔接”的现实困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直接制约着“两法衔接”工作的开展。基于此,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完善以下内容:第一,分阶段细化案件移送程序。第二,加强建设“两法衔接”平台。第三,明确证据转换规则。第四,健全检测鉴定机制,建设专门人才队伍。第五,加强“两法衔接”中不同阶段的法律监督。
摘编自《检察日报》
(光明网记者 郑芳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