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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青年就业、生态文化、科技创新、民法典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丁晓钦、张芷寻: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发展道路的制度保障】
海财经大学讲席教授丁晓钦、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上海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基地研究员张芷寻指出,基本经济制度是反映一个国家生产关系的基本制度规定,在整个经济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制度建设是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经济制度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决定性地位,对其他领域制度建设有重要影响,是中国发展道路行稳致远的制度保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核心要义就是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两个毫不动摇”是辩证统一关系。把握好这种辩证关系,有利于更好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制结构,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解放和发展我国生产力。
摘编自《光明日报》
【宋佳、白宇:制定有效政策促进青年就业】
上海师范大学国际与比较教育研究院宋佳、白宇认为,新技术正在破坏和创造就业机会,扰乱世界各地的劳动力市场。不采取行动将意味着许多国家会出现越来越多灰心丧气的青年,最终破坏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一是制定综合政策框架。一个综合的政策框架应包括宏观、中观和微观三级的干预。例如,需要宏观经济和部门政策来促进关键部门的投资,促进创新和在新部门创造就业机会,同时提高生产率。还必须更新教育和职业课程,以考虑到劳动力市场的趋势,例如数字技能和软技能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在微观一级,应该为青年从事技术创业、创造。二是鼓励青年参与就业对话。三方磋商仍然是可持续进步和社会公正的基础。至关重要的是,青年应包括在有关未来工作的三方对话中,最好是作为决策机构的成员。年轻人必须在当前就业相关政策决策中拥有发言权。三是重视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的数字化包括使用“深度学习”技术和“大数据”工作匹配更有效率,这不只是为了迎合瞬息万变的雇主要求,还可以提供定制服务,服务求职者的个人需求,特别是那些弱势群体。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刘永凌:全面构建生态文化体系】
山东社会科学院国际儒学研究与交流中心刘永凌表示,加快构建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是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着眼以下视角,全面构建生态文化体系。一是坚持民族文化自信,推动中华生态智慧复兴和回归。主要由儒释道构成中华文化主流精神的中国哲学,成为中华民族尊重自然、道法自然的民族基因,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此次疫情中文化的影响力,推动中华文化特别是优秀生态智慧在21世纪的复兴和回归。二是全面审视人与自然关系,积极构建生命哲学和环境伦理。将人的活动同遵循自然规律、维护整个“生”的系统联系起来,构建与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相一致的生态文化,构建生命哲学。三是扬弃工业文化,不断培育生态意识和生态理念。自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由工业文化主导人类文化的形态可能面临转折点,这都最终会使人们的视野从工业文明“人与商品”的狭隘空间,拓展到生态文明“人与自然”更宏大的时空中。四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走出了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共赢共生之路。与中国生态文明相伴而生的生态文化,将引领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方向。
摘编自《中国环境报》
【郭晓蓓: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科技创新】
郭晓蓓指出,在更加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我们要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加快构建开放创新体系,在开放合作中提升创新的质量和效率。第一,在开放合作中加强自主创新,提升在全球产业链中的核心竞争力。加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政策、资金、机构、人才、设施等聚集效应,提升集中创新能力。第二,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通过开展试点示范、推进示范基地和园区建设等方式,引导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最佳实践案例,带动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从小做大、由弱变强。第三,完善科技创新融资机制。整合财政科技资金,以股权投资、后补助等方式支持创新,提高研发资金使用效率。第四,做好科技创新与终端需求的有效衔接。推进产学研各项主体创新,优化拓宽融资渠道。企业要考虑自身所在行业领域的市场需求,避免由一窝蜂搞研发导致的低价竞争。第五,促进技术要素国际化交流与人才引进。努力提升全球创新资源整合能力;积极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深度参与全球科技创新治理。
摘编自《经济参考报》
【叶卫平:民法典对数字经济的法律规范作出积极回应】
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叶卫平指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是双向互动的不可分割的经济过程,传统经济和数字经济正在快速走向融合。不过,在看到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要看到数字经济带来的市场集中、行业垄断等新问题。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对数字经济的法律规范作出了积极回应。一是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都属于个人信息,而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或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二是民法典对数据收集、存储、处理行为和信息技术应用作出了规范。在数据企业行为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和不得过度处理等原则性要求;在信息技术的利用方面,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民法典规定了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等禁止性义务。三是民法典为数据和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预留了立法空间。考虑到数据本身的公共物品属性和数据企业为数据收集、处理所可能付出的投入,为数据权利归属预留立法空间,对于维持数字经济相对宽松的法律环境,从而保障数字经济的创新活力是非常必要的。
摘编自《广州日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