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其刚:建设法治中国须改变“僵尸条款”现象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农法治中国、预算公开动、政策创新、包容性文化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万其刚:建设法治中国须改变“僵尸条款”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万其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改变“僵尸条文”现象。从立法的角度来说,要注重立法质量,实行科学立法。科学立法的实质内容包括:首先,科学地划分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各自的调整范围;其次,立法要体现时代精神,积极回应时代关切; 再次,法律体系和谐一致。第四,立法要接受检验。

  摘编自《中国发展观察》

  【蒋悟真:法治化是预算公开的必然选择】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蒋悟真撰文指出,中国预算公开实践显示,法治化是预算公开的必然选择。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实质在于实现预算权的规范化。现代法治国家预算权规范化的发展先后诞生公法进路和私法进路,但当前中国预算权的配置与监督在两条进路上都面临着一些困难。中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发展理路需结合财政分权体制,地方与中央政府预算权的规范化设计应分别通过社会参与预算主体的构建及其程序保障机制的完善与预算公开监督权力的规范及其救济机制进行修缮,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预算公开目标之实现。

  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困境的化解路径不仅在于探寻我国预算权规范化配置与监督的方法,重塑预算权运行的程序与规则,而且在更深层次上展示我国公共预算体制改革将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除了需要预算法的修订与完善,还必须依赖于整个财税法领域乃至宪法等其他法律领域的充分配合与协调。因此,当前我国预算公开法治化的努力不能简单地设想将保障预算公开的机制(如人大预算监督机制)予以立法“硬化”,否则预算公开的推进将陷入立法需求“硬化”不足和实施效力“软化”的两难境地。

  摘编自《中国法学》

  【胡象明:在推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要增强政策创新的主动性】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胡象明执笔)撰文指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必须要在以上政策领域进行大胆创新,这就要求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地、主动地开展政策创新。政府职能是通过制定政策和执行政策来实现的,政府有什么样的职能,就会制定和执行什么样的政策。政府职能转变也可以说是政府职能创新,意味着要调整某些职能,或减少某些职能,或要增加某些职能,或职能包含的内容和履行的方式之改变。而这一切,都要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才能实现。因此,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自觉地、主动地开展相关政策创新的过程。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推动本级政府职能的转变,不能坐等上级的红头文件,更不能空喊转变政府职能的口号,而应该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通过具体的政策创新来推动本级政府的职能转变。

  摘编自《中国行政管理》

  【李冬梅:包容性文化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思想基础】

  长春工程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部副教授李冬梅撰文指出,中国文化在其发展和演进过程中表现出极强的包容精神,这是其仍然保持顽强生命力的关键所在。在文化全球化的大潮中,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构建包容性文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和谐社会是人们对未来社会发展状态的一种理想追求,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协调发展的一种状态,自古以来就是历代人们的生活追求。儒家的最高价值标准是“和谐”,道家强调“不争”,墨家提倡“非攻”,认为天地万物间的一切都是和谐的,都应该和睦相处,这些思想都是追求和谐社会的一种表现。在我国现阶段具体说来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这六个方面的实现都必须以包容为核心才能建立起来。包容的实质就是宽容,不择细流是海的宽容,不拒微尘是山的宽容,不计较利益恩怨则是人的宽容。任何社会的构成都是多元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要想社会得以和谐的运转和发展,就需要以宽容的心态来对待各种事物。

  摘编自《人民论坛》

  (光明网记者康慧珍整理)

万其刚:建设法治中国须改变“僵尸条款”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