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法制日报社 崔立伟
2016年,我国出现了大面积、长时间、高强度的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并不乐观。有人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就实施了,成效似乎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一部法律从实施到初见成效,需要一定的时间。在当前的环境形势下,治理重污染仍需靠法律尤其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力推进。
法律在大气治理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经历过伦敦烟雾事件后,英国于1956年通过世界上第一部防治空气污染的法律《清洁空气法》。法律规定,伦敦城内的发电厂全部迁到郊区;在规定的城区内只能使用无烟燃料;大规模改造居民传统炉灶,冬季逐步采取集中供暖,以减少煤炭的使用。以此为基础,英国各地又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地方法律法规。1968年,英国颁布第二版《清洁空气法》,对工厂排放废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法律在颁布后都得到了严格的执行。经过近30年的努力,伦敦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我国为了应对大气污染,立法上早已开始行动。早在1987年,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8年6月1日起实施。1995年和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两次修订。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次修订时,对社会来说PM2.5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即便《大气污染防治法》历经两次修订,大气污染治理仍然不能应对新的问题,因此,需要更为严格的措施来保护大气环境。究其原因在于,2000年以来,我国的工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整个污染的形态和格局已经不同于以往,原有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亟待随之不断修订和完善。
正是在此背景下,《大气污染防治法》启动了第三次修订。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前,《大气污染防治法》有7章66条;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增至8章129条。条文数量增加了近一倍,呈现诸多突出亮点。比如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责任,从而把环境治理与经济发展提升到同等重要的水平;严格控制污染源,从源头上破解大气污染困局,规定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典处罚违法行为,让法律长出“牙齿”。
梳理《大气污染防治法》可以发现,在总计129个条文中,法律责任部分有30条,法律规定的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通过严厉处罚,尤其是重典处罚、不设上限,可以改变以往环境污染“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状,也将从根本上杜绝“交了罚款继续污染”的现象。因此人们对这部法律的效力充满期待。
进一步发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作用
大气污染是随着工业生产、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而形成,在未来,治理大气污染不能脱离工业生产、社会生活的现状,应该在调整工业结构、改进社会生活的同时,通过制度约束减少以至于消除大气污染,给社会公众提供一个清洁的大气环境。
根据问题导向的思路,工业污染、燃煤和机动车是造成目前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因此,从源头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将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途径。实践中,由于企业或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环境违法成本明显过低,违法者因环境违法得到的收益远高于可能受到的处罚。为解决这一问题,提高违法者的环境违法成本将成为必然。
《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政府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严厉措施的落实如果仅靠主管部门主动作为,仍显不足。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公众更好地参与环境保护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效弥补政府主管部门执法力量的不足。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笔者认为,基于此,地方政府需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相关部门也需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使之成为治理大气污染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