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比学
2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关内容,为实现全面有效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韩晓武委员说,互联网发展非常快,应该进一步完善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规定。草案虽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力度显然不够,不足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次修法应该将这方面视为重中之重。尽管修订草案对此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目前的条款还不足以涵盖所有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解决愈演愈烈的互联网恶性竞争。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高技术性、强危害性、侵害范围大等特点,建议考虑设专章对其进行规制,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行为方式、执法主体、法律责任等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杨卫委员说,在电子商务方面,目前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花八门。如果用搜索引擎去搜索某一个关键词或者某个商品或某项服务时,出来的列表是按照一定规律排序的。有些厂家可以通过付费的方式,把排序往上调,这就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有的商家,找一批水军,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吹捧,使得网上评价显示得非常好,而实际上质量并不行;或者打压竞争对手的商品。这些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修订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应加上专门针对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条款。
对此,杨震委员也有同感,“散布竞争对手的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的,也属在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侯义斌委员指出,目前修订草案对经营者的定义,只是规定了传统意义上的经营和服务,没有明确当前十分火热的电子网络交易经营。建议增加一句:包括利用电子网络进行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同时,草案在涉及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中,没有明确当前电子网络新出现的不正当交易手段,建议增加一项:虚构或者伪造销售数量和商品评价,误导公众对其产品经营状况和产品质量的认识。
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蔡继明建议增加一条,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利用刷单、刷屏等手段制造虚假的销售额和声誉。(王比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