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鑫宇
如何有效约束那些汇集了大量个人隐私的互联网运营商及其利益相关方,使其恪守为用户保密的责任,是相关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房产中介为什么知道我有房要卖?保险公司怎么知道我最近买了新车?电信诈骗犯为什么知道我近期有快递上门?广告投放者又为什么知道我姓甚名谁?每当遭遇各种形式的骚扰电话,我们心中都会产生这样的疑惑。一个从未谋面的陌生人竟然能把隐私摸得一清二楚,这实在吓人,而那些因此落入诈骗陷阱的人,对此更是有苦难言。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问题愈演愈烈,仅在最近,就有数起涉及上亿条个人信息的泄露案件被破获,作案人员达上百人。说每一个人都面临着个人隐私泄露的威胁,恐怕并不夸张。
为打击猖獗泛滥的信息泄露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一年多过去了,这一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争议,由于定罪条件模糊,量刑标准不明确,许多案件都无法妥善解决。
为解决这个问题,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的出台,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仅给法院提供了判决这类案件的“指南书”,也给所有可能犯下这一罪行的人敲响了一记警钟,更好地震慑了潜在的信息犯罪。
在日常生活中,谁都知道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轻易向外人透露底细。这种防范意识,是保护个人隐私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我们又仿佛信息时代的裸奔者,无时不刻地在网上主动或被动地透露着自己的信息,网上购物、注册账号、填写问卷、参加抽奖……在不经意间,我们就把个人信息交给了互联网运营商,而且几乎没有拒绝的余地。
在互联网上,要求个人不透露任何隐私信息并不现实。这时,社会与法律的“第二道防线”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如何有效约束那些汇集了大量个人隐私的互联网运营商及其利益相关方,使其恪守为用户保密的责任,是相关立法必须解决的问题。在眼下,依然有许多打着“抽奖问卷”之类的幌子,故意套取用户个人信息的做法,即便是在那些因经营需要以合法方式收集用户信息的场合——如网购,也存在着大量利用这些信息牟利的现象,而网络黑客以拖库、撞库等方式窃取信息的现象更是不时发生,冲击着信息安全的防线。法律的制裁并没有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认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峻性,认识到了法律作为个人隐私坚实防线的重要性。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如果各级司法机关都能从今天起立即严厉打击信息泄露犯罪,社会大众重新获得对于个人隐私的安全感,应该不是一件难事。(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