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韩雪
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审议结果的报告。新通过的民法总则对见义勇为致受助人受损是否要担责,作出了更有利于施助者的规定,不再区分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只要见义勇为一律不担责。
人们喜欢把这一条款称为“好人法”条款。近年来,出台“好人法”的社会呼声很高,也就是利用法律手段为善行者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不少地方以地方法规条例等形式相继出台所谓的“好人法”,一些行业如医疗急救服务行业等也贯彻了相关的精神,以此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此次,民法总则中列入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是最高位、真正意义的“好人法”。
“见义勇为免责”条款经过多次的讨论与修改,从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到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再到最终版本的“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层层递进,最大限度地强化了对于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消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立法者之所以一直纠结于“重大过失”,就是担心如果法律对于救助人承担责任作出苛责的限定,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人们见义勇为的主动性、积极性。也正是基于此,草案建议表决稿最终删除了“重大过失”的但书条款,给予了见义勇为最大的宽容和特殊待遇,彰显出“为好人撑腰”的法律善意。
从几年前的“彭宇案”开始,出现了一系列跌倒老人无人敢扶的事件,“摔倒的老太太”“碰瓷儿的老头”成为一些人心中的痛。实际上,面对需要帮助的人,多数人多数情况下并非缺乏爱心,只是担心自己的善意付出会带来意想不到的伤害,如果善意的爱心付出换来的是诬蔑甚至是诉讼或是赔偿,善意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甚至消失。这样的判例多了,面对受助者,人们的焦虑和戒备心理会完全压倒“本能”的善意。面对求助人人自危,袖手旁观的局面就不可避免地产生并弥漫开来。
要提高道德水平和文明程度,不仅需要思想教育和道义规劝,更需要对爱心的呵护,对善行的“撑腰”。从这个角度讲,“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写入民法总则,对于弘扬见义勇为风气、保护好心人,无疑具有导向和激励的作用。
将见义勇为免责写入民法总则只是第一步,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落到实处,更为关键。鉴于实际案例千差万别,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好心办坏事的现象,受助者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障。因此,必须要制定更多辅助性法律和其他手段,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才能让法律顺利实施。(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