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陈邦达
医疗损害鉴定是确定医疗纠纷责任的关键证据,也是化解医患矛盾的重要依据。但在实践中,专业性和中立性的失衡、鉴定机构的良莠不齐、鉴定程序的不完善,加剧了医疗损害鉴定的不信任感,直接影响到部分医疗纠纷解决的效果。
一方面,医疗鉴定是在医疗损害侵权纠纷发生后启动的事后判断,是一种回溯性活动。通常情况下,医疗鉴定需要判断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还要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认定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等,涉及了复杂的医学内容。在具体的过程中,损害鉴定需要根据鉴定人经验、医患陈述等内容作出评价,很难完全排除主观因素干扰。
另一方面,由于鉴定专业性强,鉴定机构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故医疗诊断行为与鉴定实施活动有时难免不为患方所理解。同时,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是一个以医学会主导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以司法鉴定机构主导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并存的局面。前者容易引致“医医相护”的非议;后者虽能满足患方对鉴定中立的愿望,但相关鉴定机构鱼龙混杂,特别是有的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单方委托,更难以保证公正性。
此外,按照惯例,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涉及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实践中,如何确定“主要学科”容易产生争议。而主要学科专家的确定,往往影响鉴定结果。此外,异地委托鉴定也存在争议之处。有些案件选择医学会鉴定组成员时,可供选择的医生几乎来自同地区、同学科,由于圈子小,难以彻底做到回避。
有鉴于此,提升医疗损害鉴定的公信力,有必要从以下环节入手加以改善:
改变“医学会说了算”的损害鉴定体制。由于医学会组织的鉴定专家多是由医疗卫生系统的医生构成,与涉事医疗机构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容易产生“医医相护”的弊病。司法鉴定机构虽然具有第三方地位,但存在参差不齐、市场化运作等弊端。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必须重新整合,允许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鉴定,由国家授权的机构统一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专家库。
强化司法鉴定机构的质量监管。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的水平存在两极分化、参差不齐的问题,机构和鉴定人的准入门槛不高,不当的市场利益导向甚至成为一些鉴定机构运作的唯一动力。为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造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应统一行业准入条件、鉴定人名册登记、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规范执业活动;应健全司法鉴定准入和退出机制,淘汰不良的鉴定机构,全面提高机构鉴定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规范鉴定选任程序,适度实现异地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应当透明。特别是,鉴定机构的选择需遵循双方合意优先的原则。同时,有必要适度实现异地鉴定。已有实践证明,这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因为纠纷发生地的医学会往往和涉事医院存在较多联系,通过异地委托鉴定可避免“瓜田李下”。
实现医疗损害鉴定信息对称,提高鉴定程序的公正透明。通过听证会让医患双方有质证的机会,双方对鉴定材料无异议的才提交鉴定。鉴定过程中依据的技术规范、鉴定标准、据以认定的事实和检验报告要向双方公开。鉴定意见涉及的专业性强,对事实的证明力大,而患方通常是医学的门外汉,可以通过聘请专家辅助人提供技术咨询。
诉讼中应当理性启动重新鉴定。根据法律规定,医患双方对鉴定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为防止低水平的重复鉴定,实施重新鉴定的机构级别应当不低于初次鉴定的机构。由于医疗损害鉴定具有回溯性、复杂性和主观性,因此不同鉴定人对同一鉴定事项难免有偏差。重新鉴定必须严格把关,限于双方有证据证明原鉴定材料有错、标准有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并尽量聘请专人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探索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新手段。鉴定人出庭作证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它能消释医患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对避免重复鉴定有一定的帮助;它能发现鉴定程序和方法的瑕疵,通过双方质证和鉴定人回答发现鉴定意见的瑕疵; 它能增强鉴定意见采信的程序正当性。目前,医学会鉴定专家组基本上是不出庭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出庭情况也不太令人满意。今后,应探索远程视频等方式消除鉴定人出庭的顾虑、降低相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