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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路径思考

2017-09-11 10:42 来源:安徽日报 
2017-09-11 10:42:52来源:安徽日报作者:责任编辑:秦超

  作者:安徽大学社会与政治学院 范和生、唐惠敏

  社会组织是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重要载体。当前,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着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挑战,社会治理的负担进一步加重。社会治理迫切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同共治”,即夯实社会组织作为社会治理重要主体的职能定位,形成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的协调发展的多元治理共同体。

  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四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的能动性与自我管理能力不足,谈判能力和服务能力亟待提升,加之合作程序规范程度不高,合作过程缺乏监督,易产生“寻租”行为等,使社会组织公信力备受质疑。第二,社会组织自我增能赋权能力不足。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不够科学,资金筹集渠道相对单一,财务信息不透明,自律机制有待完善。第三,社会组织发展制度性障碍明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监督与评估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组织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社会组织趋利化现象凸显。第四,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沟通交流不太顺畅。对此,应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合作机制,更好地承担起社会治理的责任。

  制度建设:破除社会组织发展的体制壁垒。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社会治理的坚实保障,也是应对治理风险的治本之策。其一,限制公权组织与社会组织一体化。取消社会组织“挂靠制度”,确保党政体系与社会组织分开,保障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的关键信息应做到公开、透明。其二,搭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的公共平台。政府部门应根据《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指南》和相应的财政预算,梳理出可面向社会组织购买的公共服务事项,及时在社会组织信息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与招标网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资历、业务能力、信用度等进行综合评审,并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加以监督,对实施效果加以评估。其三,建立科学的社会组织评估与评级体系。

  分类治理:创新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治理模式。当下,我国社会组织大体可分为全国性人民团体组织、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和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社会组织。全国性人民团体是在政府的直接引导下组建而成,发挥着社会管理与服务的“枢纽性”作用。全国性人民团体应有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职能、财产、人员与制度,借鉴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结构运行经验,聘请职业经理人专业化实施组织管理。在资源配置上,采用项目立项的形式,做好项目评估,主动让渡出部分行业类较强的公共服务项目交予专业性服务型社会组织,并实现有效监督。专业类服务型社会组织,或者是依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来发展自身,或者是通过独立的经营性行为获取资金来源,承担着不同级别、不相统属的社会服务职能。政府往往倾向于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向专业性社会组织定向购买公共服务,这会使社会组织容易丧失独立自主性。长远来看,政府应在对社会服务内容进行具体化与专项化分割的基础上,结合实践需要有选择地在重点服务领域开展层级化的服务购买,避免购买的人为偏好和重复管理。草根性利益表达型组织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在弱势维权行动中表现出较强的社会整合能力,有效地避免了非制度化力量以抗争的方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政府应当考虑以一定授权的方式,明确其法律地位,促进组织内部体制建设,并将其吸纳到现行体制框架内加以管理。

  增能赋权:提升社会组织发展的内在动力。“增能”强调的是社会组织挖掘自身潜能的内在主动因素,提升服务社会的能力。 “赋权”则更多是通过政府的授权与政策支持获取和运用外界资源,以激发组织的权利意识,提高应对不利环境的能力。提升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为社会组织“造血”,提升其组织资源整合、自我发展的能力。二是为社会组织“输血”,给予其更多外部资源的支持。明确划分公权和私权,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间的主体关系,是政府赋权社会组织的基本前提。在职责转移方面,政府将一些事务性的管理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有经验、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在组织保障方面,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过程中,应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在办公场所、信用贷款、人才建设、专项发展资金补助、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对公益和福利事业的投入。

  协同共治:推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良性合作。社会治理强调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组织协同。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在公共产品多元化主体供给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明晰自己的功能地位,以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为赢得党委、政府的信任。从政府来说,要重视并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作用:一是进一步简政放权,在政府彻底退出私人领域的同时,动员社会组织及时补位,承担起相应的公共服务职能。二是对保留的公共领域产品的供给任务,可以通过契约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去执行。为保障服务质量,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标、指定购买、联合供给等方式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任务,并加强过程监管和成果的评估验收。三是在制定供给服务政策中充分畅通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益需求表达的途径,通过协商和验证,力争使公共产品生产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消费权益。

[责任编辑: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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