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马牧青
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行业标准,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标准从民宿的定义、评价原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等级划分条件等方面,对民宿的经营进行了规范。
经营者最好是业主,适宜小规模。《基本要求》中指出,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笔者认为,对于民宿,只有主客之分,而非经营者和住宿者的关系。据此,经营者最初应该是民宿的主人,或者是有情怀的归乡者。虽然后来民宿主人也开始了企业化运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但逐渐偏离了民宿的真正含义和原始动机,其经营模式的家庭化、亲情化和个性化,也随之淡化和转变。
尽管这是市场的作用,但未必是住宿者所乐意接受的,也绝非民宿的原动力和真正导向。
与之相关的是民宿的客房数量。《基本要求》规定,民宿单幢建筑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民宿规模的无限放大意味着其亲情化、家庭化和体验性的淡化。
因此,民宿未必大,但一定要精,并以小、特、民、俗、情见长而取胜。
民宿要有家的感觉,需要亲情化。民宿首先是一个家,而非家庭宾馆,更不是一般的宾馆,也就不适用于标准化的服务。现在有些民宿经营成了宾馆,服务冷冰冰,客流冷清清,设施是家庭宾馆级的,价格却是超五星级的,因此难有“回头客”。
基于民宿主与客人的关系,客人就是借宿者,体验的是一种家的温暖、亲人般无微不至的体贴。如果达到这种效果,民宿便成功了。对于现代的旅居者,感受的除了民宿所在区域的自然风光、风貌等生态环境外,更要体验当地独特的风物、风俗、风情和风味,或者地域化、特质化的主题文化,以及农事、农活、农节等。作为客人,还需要主人的特殊关顾、关爱和关怀。民宿需要浸润地域习俗,尤其是好客文化。
硬件可以标准化,软件却要个性化。小规模化、家庭化和亲情化的经营模式,表现在个性化、人性化和小情调的呵护,而非标准化、大众化、程序化的服务。谈到个性化服务,首先要了解民宿的标准化。
《基本要求》对民宿的评价原则、基本要求、管理规范和等级划分条件都做了相关规定。对于建筑物安全、生活用水、食品生产、公共厕所等一系列安全卫生标准的规定是必要的;对于民宿主人传递生活美学、热爱生活、传统待客之道等要求,尽管必要,但似乎限制过多。即使在《基本要求》中也有明确的表述,即“设计运营因地制宜”。
国内旅游专家王兴斌表示:“国家应该把握大方向,不能管得太细,而要把决定权交给地方,让各个地方因地制宜。”此前,浙江已经率先公布民宿的相关指导意见,其中也提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民宿规模界定标准”。
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对于地方如此,对于个体民宿经营者更是如此。
民宿需要情怀,盈利不是唯一目的。目前,由于种种原因,民宿经营者跟原住户、原住民等之间存在很多矛盾。《基本要求》规定:“民宿主人和当地居民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笔者认为,这是有针对性的,民宿经营者不要一味追逐自身利益,而漠视邻里和乡里关系,要有情怀,否则,便不能真正做好民宿。
好的民宿会依托其所在区域的景区、环境以及市场和交通区位优势,最终向集群方向发展。而好的民宿经营者也会在当地起到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并以此带动民宿群的生成与发展。如果有此情怀,民宿主人何愁和当地居民形成良好的邻里关系。
民宿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一个“挣大钱”的行业,做民宿要有情怀,一味搞大规模、图谋赚大钱,甚至不考虑原住民的利益的人,做民宿是行不通的。
金宿级是必须的,银宿级未必是民宿。《基本要求》将民宿分为金宿级、银宿级两大等级,二者在环境建筑、设施服务等方面加以区别。其中,金宿级在民宿特色方面得到了进一步的强调,包括特色产品和服务、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等。
从民宿的基本要求和金宿级的条件看,凡是民宿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要求或条件,都要注重特色产品和服务、体现地方特色和文化,银宿级民宿为普通级民宿,如果普通民宿缺少了个性化和亲情化服务,要么是家庭旅馆,要么是一般性宾馆,难以称之为民宿。(马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