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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求助于各大基金会相比,通过互联网公益众筹平台发起个人众筹,程序相对简单,求助者只要点击发布按钮,上传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缴费单等相关证明,便可以发起求助项目,操作便捷、传播迅速。但是,诸如平台审核、诈捐骗捐、善款管理等不少问题,持续引发舆论关注,让人们对网络募捐产生质疑,久而久之,人们的爱心很可能因此变冷。对此,光明网记者采访到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副理事长徐永光,以下为采访实录。

 

  网络慈善的乱局主要出现在个人求助领域

 

  网络慈善有两个截然不同的法律界限。一种是公益慈善,通过互联网进行募捐,它在《慈善法》里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公募基金会在网上进行募捐,都需要进入由民政部核准的信息披露平台。这样的平台,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民政部遴选指定了13家。另一种网络慈善是个人求助,它属于私益性质,是个人的馈赠行为,这一部分没有写入《慈善法》。

  我认为,个人求助没有被《慈善法》规范,有利有弊。

  个人求助这种慈善,是民间的、自发的、互助的行为。比如说有人在微信群里说自己有难,需要捐款,这种求助的方式放开,不被《慈善法》的严格规定框住,让公民自己来选择和决定要不要捐款,这样的安排是正确的。公民需要紧急救助,不需要都来找政府和慈善组织,让公民自己来解决是个好事。

  但是网络个人求助出现的问题,不可小觑。我们过去的个人求助行为,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比如邻里、亲友之类的,在我们自己熟知的圈子里,大家对这种求助行为的判断会比较清楚。现在有了互联网,这样的求助行为,通过互联网放大了。通过传播,这里面就形成了一个漏斗,钱哗哗地进来;同时,也带来了问题——大家对这个求助者的情况不是很了解,这里面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如果没有一种新的模式对这个问题加以修正,长此以往,就会让国家好不容易开放的,让公民自己去安排、处理、协调的公民互助的空间,渐渐式微。

 

  要靠公益组织来约束个人求助行为

 

  从法制约束力来讲,个人求助行为并不是完全无法可依。如果出现了欺骗行为,个人求助就会触犯法律,有《民法》《合同法》《刑法》来管。相对而言,对于个人求助行为的约束,通过民间公益组织介入,对个人求助的行为加以甄别、监管、跟进,会约束地更紧,效果也会更好。

  公益组织的首要职能就是解决社会问题。对公益部门来讲,这是它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公益组织可以通过全国性的互联网公益传播渠道,联络全国各地的志愿者,哪个地方有人提出求助需求了,志愿服务机构就有义务和求助者对接。同时,志愿服务机构还可以安排当地志愿者,对求助者的情况加以调查、甄别,这些行为不一定非由政府操作,不需要动用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实。作为公益组织、志愿者,要担起这个责任,成为捐赠者的延伸,成为他们的眼睛、手、嘴,到捐赠者不能到达的地方,获取到真实的信息,通过信息披露平台来披露。更重要的是,公益机构可以继续跟进募捐进展,包括资金投入、对接医院等。

  不过,上述这些行为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有些人认为,公益组织、志愿者没有权利去采集信息、甄别信息。我认为,这缺乏了一些公民的责任和信任。让公益组织、志愿者作为第三方来证明,这里面肯定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不过它是通过公益来介入的,目的是解决种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不是乱用私权盗取信息,法律也不会容许它这样做。

 

  摆脱信任危机需要各方力量的支持

 

  种种乱象的产生,导致人们对个人求助慈善领域产生了信任危机。这令我比较着急。我希望一些慈善机构可以帮助这个领域摆脱信任危机,但现在还没有进展。

  想要被公众信任,需要社会的全面支持,需要各方力量的投入,以帮助个人求助领域真正真实可信。让每个人都讲诚信,这很困难,需要一些制度、规范、行为的干预,才可以遏制那些个人求助行为里不诚信的部分。我们无法指望每一名求助人都做得那么好,也无法指望骗子不来骗,但我们要让那些热情为求助者捐款、出力的慈善捐助者,看到社会力量的进入。相关部门更是要设计出相关方案来解决问题,重拾社会对个人求助领域的信任。

  另外,个人求助的平台也亟需规范。很多众筹平台,其实是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还不能说是网络慈善平台。现阶段,这些信息传播平台,缺乏对求助者的信息进行严格甄别,其平台本身的责任也并未完全规范。希望在这一方面,网络个人求助平台可以改进,也希望这些个人求助平台在传播资源的同时,不仅是为了增加自己的影响力,更要通过规范平台,提高个人求助类慈善领域在人们心中的公信力。

  (光明网记者刘朝 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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