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徐莹莹、王海英(南京师范大学学前教育政策研究中心)
普惠性民办园是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策设计重规范、轻扶持,导致普惠性民办园存在设施配备不充足、优质师资较为匮乏、教学方式“小学化”等质量问题。
在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的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扶持政策如何助推普惠性民办园质量提升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公共政策是地方政府在一定价值观念引导下,基于对社会问题的深入剖析和理解,形成的社会治理工具。明确政策的核心理念、关键环节、重点任务和优先事项是确保公共政策精准有效、运行顺畅的前提。地方政府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应牢牢把握以下方面。
树立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一体化发展理念
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首先要明晰政策设计的核心理念。
宏观上说,普惠性民办园是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与公办园共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肩负着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优质均衡学前教育的历史使命。因此,扶持政策应该与学前教育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一体化发展作为核心理念。
具体来说,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一体化发展的根本宗旨在于缩小不同办园体制幼儿园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促进学前教育公平发展与质量提升齐头并进。因此,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政策应打破公办、民办二元分化的传统思维,用一体化发展的思路改革财政投入、教师管理、质量评估,在保留并发挥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各自管理优势的基础上,促进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共同发展。
基于标准生均成本测算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教育质量提升离不开充足的经费保障。在普惠性民办园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同时,直接的财政支持便成为扶持政策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全国各地的普惠性民办园财政支持政策普遍存在支持额度有限、地区差异较大等问题,而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根据生均成本核算确定普惠性民办园财政支持标准。
在质量提升背景下,普惠性民办园财政支持政策的制定必须以标准生均成本测算为基础。标准生均成本是依据政策法规中幼儿园办园条件和办园质量方面的评价指标,以现有教育财务信息为基础,计算在一定物价水平下培养一个学生的平均生均成本。标准生均成本能反映保证教育质量前提下的合理必要支出,剔除超出质量要求产生的浪费性、闲置性成本支出,避免低成本运作引发的教育质量不达标。
标准生均成本的测算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即示范学校法和资源成本法。示范学校法的核心思想是选择符合一定质量要求的教育机构,对其进行成本核算,获得相关机构的平均生均成本,以此作为当地标准生均成本。资源成本法需要三个步骤,即确定提供一定质量的教育所需的资源—计算资源价格及不同地区或学校间的价格差异—将资源数量和价格汇总形成教育经费总额。地方政府可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情况和前期经验,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标准生均成本核算,在标准生均成本的基础上完善政府财政支持政策。
重点扶持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影响教育质量的第一要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完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促进普惠性民办园质量提升的重点。当前,普惠性民办园教师队伍存在职业认同感不高、工资待遇较低、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针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扶持政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方面,建立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人事代理制度。面向在普惠性民办园就职、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资格的在职教师和园长,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政府委托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的个人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并以此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事关系转接、工资待遇管理的基础。通过这种方式规范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管理,强化教师身份认同。
另一方面,切实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扶持政策应明确普惠性民办园教师工资标准需参照当地公办园教师工资水平;通过财务审计确保普惠性民办园人员经费支出不低于园所经费收入的70%;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的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普惠性民办园教师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率和缴纳额度。
此外,我国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仍存在较大地区差异,广大农村地区、“三区三州”、人口集中流入地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仍较为短缺,这些地区的普惠性民办园一般以广大农民和城镇中的低收入群体为服务对象,其家庭经济状况本身堪忧,应成为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中优先关注、重点资助的对象。因此,地方政府的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应优先关注上述三类地区,做到重点关注、优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