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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刚过去的8月,“儿童猥亵”这个词数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接连曝光的猥亵儿童事件,使人们在心疼与愤怒之余,不禁会问:为何猥亵儿童罪已经入刑了,可猥亵儿童事件还是屡屡发生。猥亵儿童罪应该如何界定?为何熟人圈成为猥亵儿童重灾区?猥亵案件高发的原因有哪些?就相关问题,光明网记者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王雪梅。

 

  只要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就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存在“罪与非罪”

 

  界定猥亵儿童罪涉及三个关键词。第一个是“儿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我国已经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因此,刑法中如果没对儿童做出特别界定,该罪中的儿童应当是指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第二个是猥亵。目前还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一般学理解释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的不恰当的搂抱、亲吻等淫秽下流行为。第三个是罪与非罪判断。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猥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有针对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处以10-15日拘留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只有具备特定严重情节,才能认定猥亵儿童行为成立本罪,比如,多次猥亵或猥亵多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猥亵儿童、造成轻伤以上或其他严重后果。这些都是构成本罪的加重情节。对于猥亵儿童罪来说,猥亵对象为儿童本身就是从重情节,猥亵儿童必然会摧残儿童身心健康,影响儿童健康成长。所以猥亵儿童无需侵害者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无论儿童是否同意或反抗,也不存在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行为,就构成本罪。

 

  不懂法+不守法,使熟人圈成为案发重灾区

 

  猥亵儿童行为一般分为境域性的和先天性的两类,后者占多数。猥亵儿童的原因复杂,除了生物原因和社会心理原因之外,的确也有法律上的原因,比如,法律规定不明确,或不懂得猥亵儿童是一种犯罪行为。还有人认为,亲人之间的猥亵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这就是不懂法的问题。亲人间的猥亵儿童行为,《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实施猥亵儿童行为的,不仅应当从重处罚,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猥亵儿童多数发生于熟人之间,比如亲戚、老师、邻居等,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护人对被害人监管的缺失,特别是当碰到亲戚邻居这类熟人和孩子在一起时,就觉得很安全,这为不法分子实施侵害行为提供了方便。其次,当熟人对孩子有某种权威性时,比如老师、叔伯等长辈,会对孩子构成某种压力,导致孩子容易顺从而且不敢声张。另外,熟人关系具有一定隐蔽性。一般公众可能认为,熟人之间的某些亲昵动作没什么,即便造成了某种伤害,只要没有严重后果,也会从轻处罚,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甚至有的父母也这样认为,这也给“熟人”以可乘之机。

 

  猥亵案件事件高发与犯罪成本低有关

 

  关于猥亵儿童罪的量刑,《刑法》第237条第2款规定,除了公共场所和聚众之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也能够处以5年以上刑罚。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中,对其他恶劣情节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一、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二、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四、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五、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六、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七、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而《刑法》237条第3款又规定,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因此,具有以上列举的猥亵儿童行为的,都可能判处5年以上刑罚。

  猥亵儿童事件高发的原因复杂,除了犯罪成本低之外,监护人是否尽责问题、亲人间猥亵易于逃避法律追究问题,还有经济发展人口流动,造成很多留守儿童,得不到家长保护,儿童遭遇猥亵或性侵害的风险加大等原因。

 

  处罚亟待细化、分级实施

 

  猥亵儿童的处罚,国外有些经验值得借鉴。

  对猥亵行为的规定比较细致,便于执行。许多国家根据猥亵手段和对象、猥亵犯的身份或与被害人的特定关系、猥亵方式等特点规定了不同种类的猥亵罪,比如,特指以非强制手段对儿童实施的准强制猥亵罪、在公开场合实施的公然猥亵罪、利用监护权等实施的利用权势猥亵罪等。

  保护范围有明确界定。一般年龄界定到18周岁以下。我国司法实践大多以14周岁限定儿童,这个规定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儿童身心发育特点以及儿童特别保护的理念。另外,国外对于猥亵儿童行为认定上,不考虑主观认识以及是否采用强制手段,一律以发生的猥亵行为认定。

  量刑上的分级处罚。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的身心发育和认知特点,将猥亵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划分为几个等级,分别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在美国,就划分为三个等级:猥亵10岁以下儿童的,处罚最严厉,可到终身监禁;猥亵10-15岁儿童的,判处20年以下监禁;猥亵15-18岁儿童的,判处15年以下监禁。

 

  保护儿童免受侵害重在预防

 

  从预防的角度来说,考虑完善以下措施:要加强父母等监护人的保护责任。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父母等监护人的儿童保护意识,帮助父母提高保护孩子的能力,如,允许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打工城市入学、考学,尽量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另外,从消极的方面增强监护人的责任感,如果监护人拒绝或消极履行监护职责,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撤其监护资格。

  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针对不同年龄段儿童的接受能力进行性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普及。比如,背心和裤衩覆盖的部位别人不能触摸等,要叮嘱孩子,尽量在家长看得见听得见的地方活动,如果要远离家长,懂得告诉家长和谁在一起以及在哪里玩等。

  增强全社会对儿童保护的意识。保护儿童远离各种侵害,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不能留死角。比如,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安全网络,为家长和儿童提供相关知识咨询和疑难问题解答,媒体进行普法宣传,还有我们已经采取的强制报告制度等措施。

  完善法律制度措施。要完善立法,比如,明确儿童的年龄为18岁以下、猥亵的概念;借鉴国外经验,细化猥亵儿童罪的处罚等级,便于法律的实施。与此同时,做从业禁止规定。对于有性犯罪或受过相关行政处罚前科的人,规定禁止从事与儿童有关的职业。

 

  (光明网记者 康慧珍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李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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