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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政法学院校长 刘晓红
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尽快补齐涉外法治人才严重短缺和能力不足的短板,为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供人才保障尤为重要。
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法学教育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作用。法治人才既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推进国际法新文科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愈加凸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着不同的政治传统和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法治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推进各国基础设施“硬联通”的同时,应加强相互间政策、规则、标准和机制的“软联通”。中国企业已遍布世界各地,但我国对国别法的研究、涉外法律服务远远不能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需要,“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也不多。因此,尤其需要培养具备全球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的涉外法治人才,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二)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推动构建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法治新秩序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规则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不能仅仅作为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和适应者,而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和建设者,不断提升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我国在世界舞台的影响力。同时,我们要善于运用国际法规则等手段来维护我国的安全和发展利益以及公民和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权益。
(三)推进国际法新文科建设的需要
作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应当在扎根中国大地、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更加关注我国面临的重大国际法问题和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问题,更加关注在参与全球治理和涉外法治建设中的难点和短板,更加关注信息技术革命对世界格局和国际治理体系的深刻影响。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涉外法治领域输送了大批涉外法治人才。但我们必须看到,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也存在一些突出的短板和问题,现有的涉外法治专业人才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够满足新时代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国际法学科地位弱化
一方面,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并正在进入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发展过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提升国际法学科地位。另一方面,国际法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相反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呈现弱化现象。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法学”仅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比重和分量大幅下降。由此导致在整个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避免地导致脱离国际法发展实践,国际法课程压缩,也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二)人才培养体系落后
教育部在2011年就提出了“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然而目前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同质化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各院校的培养计划和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基本上是一个模式,法学专业毕业生千人一面。高校没有针对培养目标设计建构专门的培养体系和体制机制,国际法专业教学安排和教学内容与国际法实际脱节,课程和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这显然不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也难以达成。
(三)外语交流能力较弱
当前,法学专业外语教学受限于课时量安排,授课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均有所欠缺,教学方式方法也脱离实际,学生的外语能力远远不能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很难直接适应纯英语的工作环境,很多毕业生一门外语都无法做到熟练应用,而能够精通两门外语及以上的法治人才更是凤毛麟角。
(四)国际事务应用能力不足
目前教学安排和教学内容与国际法律实务脱节,学生在涉外法律机构,特别是国际组织实习非常缺乏,学生的应用能力严重不足。实用性的职业训练短缺,相比外国学生,中国学生往往输在被教育忽视的法庭技能和法律逻辑环节。这是中国法学教育重知识轻思辨的结果。
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对策建议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系统工程。如何培养一大批符合新时代国家需要的高层次涉外法治人才,这是新时代赋予法学教育的重大使命。加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既需要宏观层面的整体布局和制度设计,也需要微观层面的教学改革和方法改进,在扩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模的同时,更加注重培养质量和能力提升。
(一)重构国际法学科体系
涉外法治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际法学科应该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建议将国际法学升格为法学学科门类下的一级学科,在高校开设国际法学本科专业,设立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这样,可以从根本上扭转长期以来国际法学科弱化的现状,提升国际法学科地位,建构符合国际法特点的完整的学科专业体系,为涉外法治人才提供坚实的学科支撑。
(二)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
围绕涉外法治人才的核心培养目标“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国际事务”,需要抓紧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在课程设置、教材建设、教师资源、教学方法、实践实习等方面均要与一般法治人才培养不同的制度设计,要更加注重外向型、复合型,将国际化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将培养目标落到实处,实现从国家需要、到目标预设、再到目标达成的高度一致。
(三)切实提升学生外语能力
加大外语课时量,加强对学生使用英语进行本专业方面的听说读写训练。教材方面要结合国际法律实践及最新的法律案例,编写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需要的全英文国际法专业教材和案例教程。适当安排大陆法、英美法的相关课程,熟悉、掌握相关原理和规则,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对外斗争的本领和能力。要提高法学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选聘一定数量具有涉外工作,特别是国际组织工作经验的实务人员或外籍专家担任专业教师。对第二外语提出相应的教学要求,注重培养一批精通英语+其他语种的“双语”型涉外法治人才。
(四)强化国际法律实践教育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更强调的是法律职业教育,建议引进并对标国际组织职员选拔标准,把书本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强化国际法律实务教学,提高人才培养的方向性、针对性和国际竞争力。除了在教学方法上强化案例教学和法律诊所等研讨式为主的课堂组织形式、及时引进更新涉外法律案例以外,要紧密联系政府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外向型企业、涉外争议解决机构,共同培养人才。特别是要重视选派学生赴国际组织或境外机构实习,直接融入国际组织的工作环境,熟悉相关流程和程序,了解掌握实务操作技术和方法,做到涉外法律知识与国际法律实践的无缝衔接,切实提高学生的涉外法律事务应用能力。
千秋基业,人才为本。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参与国际竞争和全球治理。因此,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谋篇布局,加快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学科体系、培养体系、保障体系,努力培养大批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