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作者: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 董希淼
互联网存款业务在拓宽获客、便利储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粗放扩张、规避监管等问题,对其进行规范是必要的。《通知》在对存量业务整改方面允许到期自然结清,这有助于银行稳妥整改、安全过渡,保持流动性平稳有序,也有助于保护储户合法权益。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规范。互联网存款业务在拓宽获客、便利储户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粗放扩张、规避监管等问题。对互联网存款业务进行规范是必要的,应疏堵结合,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支持商业银行良性创新,提升服务质效。
互联网存款业务,是指银行通过网络平台营销宣传、推荐销售个人存款产品。提供互联网存款产品的网络平台既有自营渠道,如官方网站、手机银行APP等;也有非自营的平台,如支付宝、京东金融等。一般而言,互联网存款业务是指在非自营网络平台上办理存款业务。
近年来,部分中小银行如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及新成立的民营银行,受限于机构网点较少、获客渠道狭窄,转向与网络平台合作,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有:一是扰乱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可能导致“靠档计息”“高息揽储”等不规范行为;二是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银行负债成本。如果银行将成本转嫁到贷款环节,可能推高贷款利率,不利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从中小银行的角度看,部分中小银行吸收高成本存款,如果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跟不上,会影响其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此外,地方性银行通过网络平台,将存款业务扩展到全国,突破经营区域限制,也与回归本地的精神和原则不符。
从法律法规看,《储蓄管理条例》规定,“除储蓄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办理储蓄业务”。《条例》还明确:储蓄机构是指各银行、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从严格意义上讲,银行非自营网络平台并非《条例》规定的储蓄机构。因此,《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
总体而言,《通知》有关要求超过市场预期:一是将银行互联网定期存款业务严格限定于自营网络平台;二是地方性银行开展互联网存款业务应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而且,《通知》对互联网存款行为的定义非常宽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均不被允许。目前有一个例外,即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不受限制。
不过,《通知》在对存量业务整改方面允许到期自然结清,此前对“靠档计息”产品清理则是“一刀切”。这有助于银行稳妥整改、安全过渡,保持流动性平稳有序,也有助于保护储户合法权益。同时,《通知》对互联网银行采取一定豁免措施,有助于鼓励互联网银行良性创新。
互联网存款业务的出现和发展,固然有商业银行片面追求规模、盲目扩张等因素,但也要看到其积极作用。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存款业务,不但提高了银行资产负债匹配效率,也满足了一部分客户对金融服务方便快捷的需求,应在加强规范的同时,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比例内进行探索。
更重要的是,要看到互联网存款快速发展的背后,是中小银行发展面临的窘境。中小银行资本实力较弱、负债受限较多,影响其信贷投放能力,不利于其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因此,要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引进合格股东进行增资扩股,优先支持中小银行在境内外上市融资。同时,建议修订现行相关办法,为更多中小银行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开展流动性管理和通过发行金融债获得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此外,应进一步深化存款利率市场化,实施差别化政策,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下允许中小银行采取更有弹性的存款利率浮动空间。
当然,中小银行应不断提升客户服务,加强支付结算体系建设、创新各类存款产品,通过留住客户来增加存款,也应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升流动性管理能力,确保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