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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喆
城市群是我国城镇空间分布的主体形态,已经成为我国承载发展要素的主要空间形式。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群治理体系是构建城市群层面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支撑,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市场、政府、社会三个维度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保、民生公共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五个重点治理领域,形成城市群治理“3×5”制度矩阵,多元主体参与,主要解决城市群由谁治理、靠谁治理的问题,实现市场更有效、政府更有为、社会更有序的城市群治理。高效性主要体现在打通各个维度和领域的“堵点”,解决“难点”,消除“痛点”,让要素自由流动、合理配置,从而实现城市群的高效治理。
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城市群治理体系,着力提高我国城市群的治理水平,加快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城市群治理涉及多个多层级的行政区,应充分发挥市场、政府和社会的作用,有效协调城市间的关系,协同解决共同面临的区域问题,构建促进城市群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从市场、政府和社会三个维度着眼,在交通、产业、环保、民生和公共安全五个重点领域着力,切实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是构建城市群市场规则体系。以推动形成高标准市场体系为目标,加快统一和规范城市群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淘汰规则和监管规则。优化城市群产业协调发展机制,建立产业发展规划协调、培育、利益联动等机制。健全城市群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协调、规划衔接等机制,推进统一标准体系建设,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构建城市群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体制,共同制定市场规则,建立统一开放的土地、资本、人力资源、科技、数据等要素市场。完善城市群科技协同创新发展机制,建立科技创新价值链整合的体制机制,共建共享科技协同创新平台,探索建立科技金融联动发展的体制机制。构建城市群全方位立体化开放合作机制,创新自贸区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建立以负面清单为基础的外资准入管理体制、大通道国际合作协调机制与沿海沿边通关协作体制机制,深化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二是构建新型高效的城市群府际协调机制。构建城市群协调发展的法治框架,建立各城市法律互认和共享机制、统一的立法机构,制定城市群建设相关法律。建立央地多层面的城市群议事协调机构,打破行政壁垒,统筹区域规划、产业布局、财政投入和重大政策协调,推动项目联动、共建共享,创新行政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间的高效协同合作。构建城市群立体化、多层次的协商对话机制,巩固已有协调机制,建立省级层面决策、协调、执行三级区域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协调作用。通过统筹协商,建立城市群建设成本分担和利益共享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共赢发展,避免恶性竞争。与此同时,搭建城市群政府合作平台,作为城市政府间合作的重要依托。
三是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城市群社会治理体制。构建城市群公共服务一体化新体制新机制,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机制、就业共享协作机制、社会保障互通转接机制、社会保险互通互认机制、公共资源交流共享机制、公共事务协调组织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供给多元主体参与机制。构建城市群生态环境共保共治新体制新机制,建立流域治理与水资源保护一体化机制,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机制,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检测、统一管理、统一应急“五个统一”工作机制,探索生态文明协调建设长效机制。构建城市群社会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新体制新机制,建立社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合作机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动机制,共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中心。(王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