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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菊红(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省委党校基地研究员)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成果,关乎企业发展、人民福祉和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围绕“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制”,提出了“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等一系列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进一步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坚定不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之路上迈出新的步伐,有利于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加快实现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的转变,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或地区越早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就越早从中受益。早在1950年,我国就颁布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基本形成了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更是进一步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当前,坚定不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的时代需要,更是我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要。只有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才能更好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关键作用,推动实现建设科技强国的目标。
坚持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平衡利益分配,是市场环境下激励创新的有效手段。在知识经济时代,智力成果越来越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一个国家或地区如果坚持以知识价值为导向,通过知识产权制度调节利益分配,会使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在我国,依法保护创新者的相关知识产权权益,日益受到重视。按照《纲要》的部署,要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做好一系列工作,包括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等。将这些重要举措落到实处,研究实施相关的激励措施,鼓励提升科研人员和创新者的积极性,有利于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实现多方共赢,从而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和创新的源泉。
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是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关键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纲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我们要通过统筹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等,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同时,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兴起,全球范围内的创新合作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复杂,只有通过更加紧密的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对创新成果的有效保护。我们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