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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裕根(江西师范大学廉政文化研究中心)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针对解放区司法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明确指出:“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作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为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作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选自《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8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第152页。)可以看到,在新中国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建立以前,中国共产党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人民司法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基础指引。
从法理的角度看,上述规范性文件并不是法律,而是一种党内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和体现群众切身利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它常常以通知、决议、意见、决定以及指示等形式发布。通常来讲,党内法规约束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和活动,是带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区别于党内法规,党内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相对比较具体,其调整的事项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类似于党内政策的功能。不过,党内规范性文件与党内法规一样都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直接反映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透过上述史料,从内容层面看,可以得出以下几方面事实:一是虽然党内规范性文件不是具体的法律,但却可以对相关司法活动作出一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并嵌入司法决策过程中,从而影响具体的司法判决。二是司法机关不仅要依照法律办案,而且要依照纲领、命令、条例、政策等规定办案,也就进一步表明,司法机关不能仅仅按照法律条文搞“机械司法”。三是政策和法律、命令、纲领、条例、决议存在区别,司法机关在适用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规范如何组合使用。而在司法实践中,为实现司法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政策、条例、决议、命令等规定进行处理。
再者,从功能形态上看,上述党内规范性文件为司法工作提供了基础指引。虽然党内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那样的约束力,也不具有像法律规则那样的逻辑结构,但其为司法活动提供基础指引,直接影响到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选择。上述史料充分印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不仅体现在司法工作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更体现在党内规范性文件对如何开展司法工作提供基础指引,并嵌入司法工作中。通常而言,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往往需要一套制度规范体系来实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具体细化。当党内规范性文件规定了相关司法原则时,也就是贯彻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具体来看,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党内规范性文件嵌入司法活动主要反映在如何选择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如果从调整的对象来看,党内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对象是党内活动和党员行为,这与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存在很大差别。但是,司法实践中又不能忽视这类党内规范性文件,因为它的内容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组织活动原则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由此可知,有些党内规范性文件虽然调整的对象是党内活动,但是它通过约束具体组织机构的相关活动并通过组织机构的行为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生活层面。也即,这些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溢出”效力。这种“溢出”效力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上的影响,更是一种政治上的影响。当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政治性嵌入具体司法机关的活动中时,司法工作的政治性将影响到具体法律条文的选择和适用。
另一方面,党内规范性文件嵌入司法活动集中凸显司法工作的政治底色。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司法工作是一种人民的司法工作,它是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司法工作的政治保证。从学理角度看,“人民”本身作为一个政治性概念,人民的司法工作必须凸显司法工作的政治性。上述材料充分印证,在人民的司法原则确立过程中,政治性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属性。人民的司法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为司法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正如上述史料所示,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解决的诉求,通过党内规范性文件形式确立了人民的司法工作原则,为司法机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强保障。
当前,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如何避免“机械司法”是司法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难题。通常来讲,司法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是坚持依法处理,然而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依法处理并非简单地依照法律条文开展“机械司法”。相反,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总是会考虑一些法律以外的约束性规范。因此,司法人员在处理案子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法律效果,更要考量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可以说,案件处理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始终是司法工作人员孜孜以求的目标。此时,语境化理解依法处理的原则就会发现,依法处理中的“法”一种广义上的“法”,其涵盖的内容不仅包括具体法律条文,也包括相关的政策、习惯、党内规范性文件乃至案例等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上述史实的重要历史意义在于,它反映出司法工作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时刻真正领会到党的决议、决定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才能准确定位司法工作的政治性。而为了有效避免“机械司法”,使得司法人员在作出司法决定时能够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以及社会效果的统一。司法人员应该把提高自己的政治素养放在首位,紧跟党中央的步伐,学习领会党中央的新思想、新观点,不断用最新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同时认真学习和领会相关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司法工作的政治性,有效避免“机械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