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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晓峰(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是新时期调整粮食产销区经济利益关系,调动粮食主产区抓粮积极性,确保我国中长期粮食安全的战略决策。阐明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的内容、逻辑、模式和机制,是推进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理论构建,服务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实践探索的迫切要求。
粮食产销区利益补偿,主要指作为粮食安全获益方的主销区,对由于保障粮食安全而承担发展利益损失、发展基础受损和发展成本增加的主产区,给予利益补偿。与主产区发展利益损失有关的利益补偿,包括粮食净调出省(自治区)财力补偿和粮食加工业发展升级滞后补偿;与主产区发展基础受损有关的利益补偿,包括耕地和水资源过度利用补偿;与主产区发展成本增加有关的利益补偿,包括高标准粮田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成本补偿、粮食生产与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补偿。此外,由于粮食先进技术跨省转移应用的需求增长以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趋于加强,粮食先进技术跨省转移应用方对来源方的利益补偿,成为粮食产销区省际利益补偿的重要内容。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是指粮食产销区利益补偿只涉及粮食产销区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横向利益关系调整,不涉及中央与粮食产销区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的纵向利益关系调整。
从历史维度看,常年调出粮食的主产区历史上因为不懈抓粮,在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长期吃亏,而主销区通过从主产区调入粮食夯实了粮食安全根基,由主销区对主产区实行利益补偿,主产区对主销区粮食安全的历史贡献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从安全维度看,实行耕地和水资源过度利用补偿、高标准粮田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成本补偿,支持主产区积极应对耕地和水资源利用不可持续风险,提高粮食增产与储运能力,是坚持立足国内资源和国内循环解决我国吃饭问题,扭转粮食净调出省减少趋势,保障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的迫切要求。从发展维度看,对“粮财倒挂”的主产区进行财力补偿,既是这些主产区摆脱发展困境的可行途径,也是为主产区粮食增产与储运能力建设提供充足财政支持的必要举措;实行主产区粮食加工业发展升级滞后补偿,支持主产区在优先保障口粮加工的基础上优化粮食加工结构,提高粮食精深加工能力,是改变主产区在粮食产业链和价值链上的不利地位,优化粮食精深加工业区域布局,促进粮食产销区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从生态维度看,销区长期从产区调入粮食,因此成为产区“碳赤字”的输出方。随着130多个国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十八次缔约方大会(COP28)上签署关于粮食、农业和气候行动的宣言,促进粮食系统从气候变暖的被动受损者向应对气候变暖的主动贡献者转型,已经成为全球广泛共识。在此背景下,销区有责任支持产区增加碳汇和减少碳排放。由于粮食系统绿色低碳转型的内生动力不足,实行粮食生产与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补偿,以推动粮食生产与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势在必行。从技术转移维度看,倡导粮食先进技术转移补偿,才能切实保护粮食领域的知识产权,激励粮食先进技术的全面创新,推动粮食优质高产高效生产技术、粮食仓储物流先进技术、粮食加工先进技术、全链条节粮减损和减排固碳先进技术的跨省转移,发挥粮食技术创新的区域比较优势,解决粮食先进技术供需的区域失配问题。
按照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涉及的维度,可分为单维度补偿模式、多维度补偿模式、全面补偿模式。按照与销区未来粮食安全保障挂钩的情况,可分为与销区粮食安全保障直接挂钩的利益补偿模式以及与销区粮食安全保障不直接挂钩的利益补偿模式。按照政府和市场发挥的作用,可分为粮食产销区政府间利益补偿模式、市场化利益补偿模式、政府与市场结合的利益补偿模式。按照粮食产销区省级政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和农业科创中心管理机构、有关企业、农业科研院所与高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不同类型主体参与省际横向利益补偿的情况,可分为单一主体参与型利益补偿模式以及多元主体协同型利益补偿模式。按照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涉及的产销区数量,可分为一对一的双边利益补偿模式和涉及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多边利益补偿模式。按照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是否制度化,可分为制度化和非制度化的利益补偿模式。
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需要处理好三重关系。一是处理好系统构建与重点突破的关系。要做好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的系统设计,坚持分类构建,试点先行,重点抓好粮食调入大省(直辖市)对粮食调出大省(自治区)的省际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创新,率先建立广东、浙江、上海、北京等财力位居全国前列的粮食调入大省(直辖市)对黑龙江、吉林、河南、安徽、内蒙古等粮食调出大省(自治区)的财力补偿机制,以此带动建立主产区粮食加工业发展升级滞后补偿机制、耕地和水资源过度利用补偿机制、高标准粮田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成本补偿机制、粮食生产与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补偿机制、粮食先进技术转移补偿机制,拓展深化多渠道产销协作。
二是处理好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关系。要准确把握建立粮食净调出省财力补偿机制、主产区粮食加工业发展升级滞后补偿机制、耕地和水资源过度利用补偿机制、高标准粮田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成本补偿机制、粮食生产与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补偿机制、粮食先进技术转移补偿机制,与推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粮食加工业扶持政策改革、耕地和水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制度改革、高标准粮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地方专项投资制度改革、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改革、农业技术创新与推广体制改革之间的关联,精准发力深化有关改革,促进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全面创新。
三是处理好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与完善中央纵向支持机制的关系。要统筹谋划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与完善中央对粮食产销区的纵向支持机制,形成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与中央纵向支持的互补和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