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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财政政策、民事法律、民法典、金融消费者、稳企业保就业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罗志恒:经济社会形势要求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
恒大研究院原首席宏观研究员罗志恒指出,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要求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一是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较大负面影响,需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对冲总需求不足的局面。二是减轻市场微观主体负担,保企业和就业尤其对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人群的救助,是当前的核心要务,需要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三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需要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予以支持。四是全国财政形势仍处于紧平衡状态,地方财政形势尤其紧张,财政政策有必要更加积极有为,扩大赤字和债务规模,发挥财政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在此种形势下,财政政策要发挥扩大总需求、救助纾困、优化产业升级的作用,货币政策主要是缓解市场主体的流动性紧张和配合财政发债。财政政策实施上宜减税降费与增加支出并重,尤其是侧重增加支出。减税降费能够发挥一定作用,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但在企业订单不足和面临亏损压力的环境下,应更侧重增加政府投资和公共消费。
摘编自《光明日报》
【张晋藩:从古代民事法律汲取经验和智慧】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晋藩认为,今天,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善,可以考察研究我国法律传统文化,发掘有益成分,坚持择善而用,从中汲取经验和智慧。作为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于各种文明形态都是不可或缺的。我国是法制文明发展比较早的国家。西周中期以后,随着土地所有制由国有向私有过渡,出现了土地买卖、转让、租赁等一系列民事法律行为。在唐朝,民事法律观念得到进一步发展,并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可见于唐朝的名例律、户婚律等。宋朝手工业进一步发展,促进了商业繁荣与对外贸易扩大,由此带动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规范的新发展,民事立法较之唐律更为丰富。比如,继承法有显著发展。宋朝规定,凡未出嫁者称为“在室女”,出嫁之后因故返回父母家者为“归宗女”。宋律对在室女、归宗女如何继承家产有详细规定。清朝也有多种形式的民事法律渊源,既有制定法,又有习惯法;既有朝廷立法,又有地方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承担着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任务。
摘编自《人民日报》
【宋婷:将民法典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体系】
天津外国语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宋婷指出,民法典如何尽快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是当前值得高校思政课教师认真研究的课题。首先,民法典融入高校思政课教学体系要找准教学契合点,把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有机统一起来,以法安天下,以德润人心。其次,民法典融入思政课教学须坚持以宪法教育为基础,突出宪法教育主线。打通宪法与民法典双向驱动的法治教学体系,可有效拓展时代新人践履使命担当和民族道义的教学路径。此外,如何处理好知识与观念的关系、感性与理性的关系、法律规范与法治精神的关系,是民法典融入思政课教学要面对的一个挑战。一要贴近生活化法律规范,让学生了解一些实用的民事法律规范,切实指导其妥善处理好实际生活中可能面对的矛盾和纠纷。二要加强学理化法律理论阐释,帮助学生从微观的具体认知上升到宏观的抽象思辨,通过对民法典的理论讲授、常识普及、案例分析、观点辨析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三要提升思维化观念启发,通过讲述民法典的编纂历程和民情关切,启发学生树立民主法治、遵纪守法观念。
摘编自《中国教育报》
【彭江: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彭江表示,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取得了重要进展。央行、银保监会都设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此外,央行、银保监会也多次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不过,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仍不时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为何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太轻,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需要加强。此次相关部门提出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将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除了加强违法打击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做好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工作。当前,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及自我保护能力仍待提升。现实中,刚走进社会的年轻人、老年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居民等群体因受教育水平限制,往往难以识别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金融知识宣教应向上述群体重点倾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摘编自《经济日报》
【陈涛:基层末梢是落实稳企业保就业的重要支撑】
陈涛认为,落实稳企业保就业,基层末梢是极其重要的支撑。因此,要督促地方政府加强稳企业保就业工作,积极搭建基层稳企业保就业平台,有效发挥基层政府贴近一线市场主体的优势,最大程度帮助广大中小企业经营纾困和转型发展。一是构建政策精准落地机制。要加强直达基层政策顶层设计,督促基层政府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把国家各种纾困和扶持政策精准送至企业手中。二是构建主动服务工作机制。要推动广大基层干部“走出去”,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合规帮扶中小企业,想方设法解决企业面临的各种合理诉求。三是构建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长效机制。。在中央和省市统筹部署同时,积极探索基层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和评估机制,倒逼基层进一步改革,加大便企便民服务,实现营商环境持续改善。
摘编自《经济参考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