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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常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鲜明特征。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必成于严。“严”就是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他一连发出三问:是不是各级党委、各部门党委(党组)都做到了聚精会神抓党建?是不是各级党委书记、各部门党委(党组)书记都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是不是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成员都履行了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因此,只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把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管党治党才能真正严起来、实起来、硬起来。
问责制度是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6年7月,“暂行规定”升格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9年9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通过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不是摆设,能否发挥作用,关键看敢不敢较真碰硬。2019年1月至10月,全国共问责6500余个党组织、3.38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问责的对象既包括党组织,也包括党的领导干部。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2019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共184.9万人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不仅对原先问责情形进行了拓展和细化,而且还增加了两类问责情形。一类是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严肃问责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另一类是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如云南对宣威市海岱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造假问题严肃问责。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一以贯之全面从严治党、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提供坚强保障。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及派驻(派出)机构必须履行监督专责、各级党的工作机关必须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中央纪委全会上提出的要求,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既追究乱用滥用权力的渎职行为也追究不用弃用权力的失职行为,既追究直接责任也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执行则离不开责任担当。唯有用好“问责”这个利器,制度才不会只是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才不会成为稻草人、纸老虎;唯有用好“问责”这个利器,才会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才会推动管党治党不断走向“严实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