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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潇月(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生物多样性是指生物(动物、植物、微生物)与环境的结合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各种生态形式的总和。生物多样性是地球自然特征的体现,不仅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关系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对人类和自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积极参与世界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持续为国际社会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中国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以法治方式保护生物多样性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新时代应进一步加强维护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
进一步完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
我国作为全球生态系统谱系最完整的国家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面临着生态系统异质性强、保护要素多元化的特殊国情,亟需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体系,加强生态领域的制度建设、法治建设,通过法律规范的系统集成,实现从分散式管理向综合治理的范式转换;依托立法技术的科学迭代,推动生态治理从要素管控向系统保护的模式升级。
当前相关法律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规范碎片化、监管区隔化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全面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改革,统筹好全局与局部、整体与部分、效率与公平、长远与当前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从三个维度推进法治建设。其一,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作为基本法;其二,建立生态要素协同立法机制;其三,构建生态法治动态评估体系,通过法治指数监测推动法律实施效能提升。
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践行“良法善治”的现代治理理念,必须以人为本,必须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一方面,开展法律规范体系化工程,对现存的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并且按照“善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各种法律法规之间相互衔接、协调,形成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活力。另一方面,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成效评估,通过评估促进重要生态系统、重要生态空间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强对农业、渔业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进一步完善重要生态系统、重要生态空间的立法工作,特别是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以及湿地、森林、草原、海洋等领域。最后,要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全面“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立法框架,将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转化为可诉的法律责任。
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执法与监管力度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之必行”就是要将法律规定的精神落到实处,通过执法来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意图,其中执法水平是前提,执法水平直接决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质量和水平;执法监管工作是关键,执法监管是否认真彻底,直接关系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质量和成效。
为了确保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可持续发展,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执行力度,我们必须从提高执法水平和加强监管力度两方面下功夫。
提高执法水平是现代法治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当务之急。就生物多样性保护而言,首先必须加强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学习。要健全与生物多样性执法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律标准,准确界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断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养等。其次不断提高执法技能。我国生物多样性执法不仅涉及到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提供丰富的食物等,而且还涉及到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是一项涉及面广、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要结合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际,不断强化实战训练,提高执法技能。再次不断提升执法效率。要提高执法效率,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有较高执法技能,始终坚持公正执法,同时还需要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等。
加强监管是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质量的重要保障。首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测与评估要常态化。常态化地监测和评估有利于摸清家底,充分了解生物多样性在一定时期的变化情况,提升对我国生物多样性分布的总体情况与活动规律的认识,同时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体系。其次要加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力度。督察工作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再次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执法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指导,同时还必须建立科学的执法评估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报告,重点完善生态损害鉴定标准、责任认定细则等技术规范,实现法律文本与生态科学的精准对接。只有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执法机制,才能更好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才能让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在制度供给维度,建立“全链条”法律框架。在现有相关法律基础上,加快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法,形成涵盖遗传资源、生态系统、物种保护的多层次法律体系。在执法能力维度,实施“专业化+”队伍建设战略,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在效能提升维度,依托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立生物多样性执法指数评价系统,实现从线索发现到证据固定的全流程数字化执法。
多维度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
建章立制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然而仅有制度、法律是不够的,还需要将法律意识培育纳入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通过制度性事实的持续建构,最终形成从规范内化到文化固化的良性循环。
“法之必行”的前提是法律必须被人们信仰,核心就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只有从多维度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全体国民才能明确什么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什么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原则;什么是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范围、对象、重点、难点等,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让人人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个个都成为法治的守护者,让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深入社会。
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首先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文化,必须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文化氛围,大力弘扬生态文化、生态文明、生态价值观念。文化与法律意识是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的。文化是法律意识的根,文化为法律意识提供了丰富土壤和营养,法律意识是文化的深化,法律意识通过其特有的方式影响文化、传承文化、创新文化,不断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健全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培育生态文明主流价值观,加快形成全民生态自觉”,这就是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意识的文化元素和根基。
培养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意识必须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力度。目前我国尚无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专门立法,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原则、条款散见于其它部门法,一般人理解和适用有一定的难度。对此,可以通过传播渠道立体化,构建“教育机构实体传播+新媒体矩阵传播+智能终端精准推送+生态保护区场景传播”四维矩阵,充分发挥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宣传作用,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进一步形成良好的“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
在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话语体系下,生物多样性法治保障需要实现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范式转换。既要完善专门立法,建立基于生态红线制度的预防性司法机制,更需构建涵盖政府、企业、公众的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