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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长安
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是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全国统一劳动力大市场的必要举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促进就业公平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劳动者就业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就业歧视现象一直存在。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时期,就业歧视问题开始凸显出来。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消除就业歧视现象,为劳动者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合理有序的就业环境,努力实现劳动者体面就业。
消除各种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是我国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就业促进法在第三章“公平就业”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推动就业公平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目前,中国女性劳动参与率超过60%,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列前茅;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就业,规模达到近3亿人。城乡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从2008年起连续下降,2021年缩小到2.5;在实施脱贫攻坚战与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大量农村贫困劳动力通过就业扶贫获得非农收入,走上了脱贫致富的道路;残疾人就业取得重大进展,仅在“十三五”期间,我国城乡残疾人实现新增就业180余万人。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增大的情况下,劳动力市场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又有所抬头,正成为侵害劳动者基本权益、妨碍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实现和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一大障碍。就业歧视的类型有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最典型的就业歧视之一。许多调查研究发现,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与男性相比通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她们不仅工资相对较低,而且被解雇的概率更大,晋升的机会更少。近些年来,随着女大学生数量超过男大学生,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更为突出。一些用人单位采用各种借口,拒绝招录女大学生,或者在录用合同中提出不合理要求。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宽,部分企业对招用女性就业的意愿出现了下降。二是身份歧视。这是一种因户籍制度分割导致的制度性歧视,农民工群体则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队伍的主力军,但和城镇职工相比,他们普遍工资水平较低,而且劳动时间长、强度大。身份歧视还带来了社会保障的不公平,城乡之间、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均存在着差距。更令人担忧的是,身份歧视还具有“代际传递性”。新生代农民工虽然和他们的父辈有一定差异,但他们流动人口的身份和本质并未发生根本变化。三是年龄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年龄提出不合理要求,还有些劳动者在职场上遭遇“35岁门槛”,一些“4050”人员求职困难。四是身体健康歧视。在劳动力市场中,还存在不少劳动者因身高、相貌、疾病等身体健康因素而受歧视的现象,损害了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益。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一些用人单位打着防疫的名义,声称“阳过的不要”,人为地将部分阳性康复者、曾被隔离管控人员排除在招聘范围外。此外,就业歧视还有地域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经验资历歧视等。
就业歧视带来的危害是明显的。就业歧视不但会对被歧视者产生负面影响,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从而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制造障碍。当前,大学生特别是女大学生就业困难是导致青年失业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则是加剧城乡融合困难、引发各种劳动纠纷的主要根源。一般认为,产生就业歧视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源于个人的偏见,另一种则是源于制度缺陷,特别是户籍制度改革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另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就业歧视现象。
为此,要努力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就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不断完善劳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法规,对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就业公平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仍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从反就业歧视的领域看,现行法律中禁止就业歧视的范围太窄,以致很多歧视行为难以消除。对于违反就业公平法律法规的行为,也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因此,应加快专门的“公平就业法”的立法工作,扩大反就业歧视的范围以遏制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让就业歧视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其次,精准执法遏制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行为。积极消除性别歧视,扩大和畅通女性就业渠道。当前应将女大学生就业公平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切实保障女性公平就业的权益;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拆除引发身份歧视的藩篱,尽快弥合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分割带来的不公平缺口。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坚决打击社保缺失、拖欠工资甚至人为压低工资的现象。重视对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工的就业适应能力;针对年龄歧视、身体健康歧视等现象,强化市场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零容忍”。只有在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劳动力市场制度下,劳动者的就业权益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才会得到有效遏制并最终消失。
最后,加大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反就业歧视、促进公平就业的宣传力度,尽快纠正由某些习俗和观念带来的歧视性偏差。增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和道义感,自觉抵制就业歧视行为。当然,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就业歧视问题,应该大胆举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彻底消除就业歧视现象,实现就业领域的真正公平。(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