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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建森(浙江警察学院党委书记)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踏上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中国基层社会呈现良法善治的独特作用,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中发挥法治文明的引领作用。
充分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软法治理优势,建立健全软硬并济的法律规范体系
“枫桥经验”内含软法治理手段和功能,通过运用村规民约、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地方性知识、甚至风俗人情等本土资源进行柔性干预,不但促进了多元主体之间的对话、协商与合作,也有效填补了国家法因为各地差异、社会快速发展造成的微观治理“权力真空”。新时代发挥好“枫桥经验”的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强国家立法中的倡导性、号召性、激励性、宣告性等非强制性规范的建设,高水平实现“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式的刚性规范与软性条款的共生互补,加快由单一僵化的硬法体系向软硬交错的混合法体系进化。另一方面从广义软法的视域下,应将“枫桥经验”融入数量庞大的民间法、习惯法等各类基层自治规范,并不断健全基层社会共同体创制软法规范的准则、守则、指引等。同时,必须坚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防止社会基层多元共治可能引发的无序化风险,防范一味迁就而损害实质性公平正义等新问题。
积极创新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柔性执法理念,完善刚柔并重的行政执法体系
“枫桥经验”诞生之初就具备柔性执法的内在基因。近年来,浙江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力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积极探索教科书式执法、“首违不罚”等柔性模式,优先运用提醒、责令改正等手段,取得良好成效。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应持续提升柔性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一是让“枫桥式”柔性执法理念推广至更多领域,让行政执法既要有力度,又要有温度,力促“柔性执法”释放“刚性力量”。二是不断完善柔性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准则,科学界定轻微违法的具体情形和一般要件,规范非强制性执法手段的适用条件,避免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不当适用。三是研究制定各领域柔性执法的工作指南与操作规范,开展柔性执法专门培训,切实提升一线执法人员的柔性执法素养和水平。
持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调解优先模式,构建诉讼与非诉并行的司法体系
中国民间有“厌诉”的传统。由于庭审具有复杂性,法院判决有时也很难达到双方当事人均满意的理想结果,很多时候矛盾纠纷并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枫桥经验”发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政策、经济等各种手段,以调解为主要方式,以调和为目的,结合自愿原则,达到实质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可以有效防范矛盾纠纷的激化升级。以此为借鉴,当前应着力深化以下双重关系。一是诉讼和非诉的并行关系。要深入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建立调解前置制度,将调解设定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并规定例外情形。强化诉前辅导,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最适宜的方式解决纠纷,实现大多数纠纷在诉讼前端快速平和解决。完善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和诉前鉴定机制,增强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质效。同时,严格执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二是本土个性化与普遍性案例指导意义的互补关系。一方面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熟悉本地风俗习惯、有颇好声望与人缘等优势,进一步培育“老杨”调解中心等扎根当地的知名调解品牌,并围绕某一类特定的矛盾纠纷调解做精做强。另一方面,加强调解指导案例建设。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人民调解案例库、法院系统发布的调解案例的基础上,加强指导案例的点评分析,具体评析该案例的调解难点和所采用的沟通技巧,总结调解成功背后的一般性原理和所依据的法律政策。
坚定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共同治理优势,画好全民守法最大同心圆
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致力于打造基层良法善治共同体。在构建共同体的过程中,“枫桥经验”极其重视以党的教育政策来凝聚各方共识,积极发挥乡贤能人等“关键少数”的道德榜样作用,强调群众自治的基础性作用,推进所有成员互助共济、共创和谐社会。同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应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画出全民守法最大同心圆。其一,党委政府是内核圈层。对党政干部的法治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纵深推进不能原地踏步。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坚决防范和严厉处置“关键少数”的贪污腐败和公权力滥用。其二,社会力量是居中圈层。在各级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整合属地的社会组织、志愿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力量,发挥普法守法的社会协同效应。尤其是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正面信息记录与应用,探索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的长效激励机制。其三,人民群众是基础圈层。对于基层普法,不仅要普及违反硬法的惩戒警示,更要宣介软法的价值引领和道德规范;不仅让群众学会弄懂法律法规,更要熟知认可身边的非正式制度。特别是通过完善与宣传社区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行为准则,引导广大社会成员珍惜共同的价值规范,积极以主人翁精神参与法治行动,真正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局面。
(本文系2022年度浙江省法学会重大课题《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