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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川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是指在案件受理之前,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根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开展委托鉴定。充分用好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程序,可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成效,助力抓实抓好民商事纠纷化解的公正与效率。
一是为诉讼中鉴定提供有益补充,节约诉讼成本。允许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能对诉讼中鉴定形成有效补充,延展提起委托鉴定的周期,有效节约当事人起诉成本。实践中,一方面,诉讼中鉴定需要法官依职权或由“当事人申请+法官审核批准”启动,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证明存在损害或主张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有时会在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另一方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在起诉时需要凭借司法鉴定结论来明确各项诉讼请求,故原告在起诉之前往往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在诉讼中,如其他当事人对原告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提出异议,为保证审理结果的公正,一般法院会依职权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从而增加了诉讼费用。诉前委托鉴定由双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人民法院委托,能够保障选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合法,避免鉴定意见因程序、资质问题出现瑕疵,从而降低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二是便于当事人衡量诉讼风险,促进达成调解。通过诉前鉴定,案件有了专业性的意见参考,有利于当事人提前预判诉讼风险,权衡利弊,从而减少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的对抗性,提高调解成功率。如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张某与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但因受伤者伤情未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对张某的伤情存在异议,双方对于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故张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和周某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调解团队通过释明引导,各方当事人同意诉前鉴定,并促成各方最终达成调解。
三是集约化开展释放程序效能,缩短解纷周期。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便于统一集约化办理,有利于解决办案法官零星办理鉴定案件间接导致的程序启动慢、鉴定周期长等问题,从而有效缩短鉴定案件的办理周期。此外,即使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未达成调解转入诉讼,也可以通过诉前鉴定意见固定无争议的事实,为后续案件审理中精准开展繁简分流、合理分配诉讼资源打下良好基础,从而加快解纷整体进程,实现在诉前和诉中助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目的。
人民法院应加强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的指导培训工作,健全调解团队、法官与鉴定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提升涉鉴定案件诉源治理成效,以更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司法鉴定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