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习总书记在“4•19”重要讲话中强调 “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从立法抓起,才能牵住网络法治化的“牛鼻子”。十八大以来,在国家和各级网信部门的统一协调下,我国网络立法、修法成效显著,基本建立起网络法治。
首先,网络立法就是要破除网络成为“法外之地”的错误思想。习总书记在第二次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强调,“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虚拟与现实的辩证关系成为我国网络现代化立法思路的重要指导思想。网络空间就是连接虚拟与现实的纽带,犹如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就会把网络变成“阿里巴巴的宝库”,用的不好就会变成“潘多拉魔盒”,反过来伤害到全体网民合法权益、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
所以,网络立法的基础就是提升互联网的工具性和效率性,破除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无序性。多年以来,网民最为头疼的当属电信诈骗和网络虚假宣传,究其原因,就是缺乏事后责任溯源机制,犯罪分子“躲在暗处”,利用网络虚拟性来逃避法律责任。网络实名制就是将虚拟与现实结合起来的重要手段。近年以来,从国家网信办出台的“微信十条”、“账号十条”、“APP新政”到“直播新规”,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都将网络实名制作为依法治网的重要基础。据悉,我国电信实名制已经基本落实,下一步就是强化网络平台的全面真实信息认证核实工作,这就为我国“十三五”网络法治化开局开了好头。
其次,网络立法是以保障网民合法权益作为最重要的核心。互联网时代的网民权益保护主要分为三大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网络安全。互联网+、社交平台、大数据和移动支付等产业的蓬勃发展,让用户金融信息和隐私数据变的更加危险。没有网络安全的技术发展就是与虎谋皮,缺乏完全保障的互联网就会变成用户权益受害的集散地。依法确保网络安全就是依法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国家网信部门近年来集中立法的重要原因。特别是《网络安全法》更是将用户安全保障放到了最高位置,从网站信息保障义务到信息泄露紧急预案,从用户信息的自我控制权到国家监管职责都做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