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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来源:河南日报2024-12-06 09:24

  作者:祝捷(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研讨班上指出,要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以改革之力完善法治,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关于改革和法治的关系探讨,贯穿于改革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廓清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六项重大原则之一,专章部署安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改革任务,提出了以法治推进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若干重大举措,是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纲领和时代宣言,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改革和法治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最新成果,为不断筑牢“中国之治”的法治根基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植根于“两个结合”的思想沃土中

  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植根于“两个结合”的思想沃土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和社会变革理论的思想精髓,也体现了中国历史上多以“变法”为名推动改革的文化传统,具有深厚的思想根基和文化根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典范。

  对法律和社会变革相互关系的讨论,是马克思主义很多问题和重大论断的源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揭示了法律和社会变革的辩证关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法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由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所决定,蕴含着法律同社会变革紧密联系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恩格斯也认为:“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观表明,法不是抽象的、幻想式的存在,而必须同社会变革的实践相结合,实现自身的内部和谐一致。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体现了法治必须忠实反映社会变革的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基本原理,对法治内在地服务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供给了理论遵循。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还揭示了法律发展和社会变革紧密互动的基本轨迹,为深刻认识法治和改革的互动关系提供了宝贵的思想养分。恩格斯在致康拉德·施米特的信中指出:“‘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尽管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笔下的“法”更多指的是资本主义法,但其中暗含的法律发展对社会变革“确认——突破——再确认——再突破”的辩证关系,奠定了理解法治和改革在“本”与“通”、“立”与“破”、“放”与“化”之间互动关系的基本框架。

  法治和改革的关系,更加深刻地体现在中国传统的“变法文化”中。中国历史上的改革者们,“日用而不觉”地将法治融入改革、把改革贯穿法治,成为滋养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文化养分。从李悝变法、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再到戊戌变法,重大改革以“变法”为名登上历史舞台,而“变法”中“破旧法、立新法”的主题也成为重大改革的主要方式。“凡举事必循法以动,变法者因时而化”成为改革者以法治推动改革的生动写照。战国时期,魏之李悝以“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作为变法的主要方式,其所著的《法经》以“使其君生无废事,死无遗忧”为目标,通过法典形式肯定了改革的主要成果,也奠定了中华法系法典的基本框架。由于中国历史上的变法并非单纯的法律变革,而大多是以富国强兵、救亡图存为目标的社会变革,因而在传统文化的层面推动了法治和改革的价值同向性。如秦之商鞅、宋之王安石,都把富国强兵作为变法的目标,及至清末,“救亡图存”更是成为变法的主旋律。严复在《救亡决论》中提出:“天下理之最明而势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国不变法则必亡是已。”无数仁人志士投身变法事业,或激进如戊戌变法,或温和如清末修律,无不围绕法律的变革展开,把法律变革作为社会变革的重要方式,法治也在启蒙和治理之外承担起了推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使命任务。变法文化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是无本之木和无源之水,而是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土壤上生长起来的重大创新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决定中国式现代化成败的关键一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事业引发了中国社会的全局性变革、整体性重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变为现实。改革开放事业和全面深化改革天然地具有引领社会变革,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使命。改革所具有的品质,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与社会变革关系的论述相契合,同中国传统变法文化“富国强兵”的目标定位相一致,在“两个结合”的理论创新中厚植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共识和思想基础。

  (二)形成于改革开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大潮中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改革开放”,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法治都贯穿于中国改革事业之中。从改革开放之初就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的旗帜,到党的十五大与时俱进地把“法制”改为“法治”,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法治启蒙着改革的意识,昭示着改革的方向,彰显着改革的成色,法治的系统性和能动性更加显现,法治既成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成为改革事业最为鲜亮的特征。

  加强法治建设,在两次“划时代”的“三中全会”中都占据着重要位置。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专门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党的建设和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论断,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党的工作重心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转移的伟大历史转折,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构成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作为恢复党内正常政治生活和加强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方式,提出以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民主集中制、加强人大立法、强化司法机关作用、维护党规党法等重要主张,为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定向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新征程,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目标定位,部署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点任务,开启了在党的重大综合性文件中专章论述法治的先河,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开题破局。

  法者,治之端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把“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称之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以改革引领法治,以法治推动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阳光照耀着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征程。在新时代伟大变革中,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成熟,取得了一系列标志性成果。一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明确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把法治和改革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的辩证关系之一,为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二是形成了“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衰”等重要社会共识,廓清了法治和改革、法律变革和社会变革等重大关系,突出了法治的改革成色和改革的法治要义,为凝心聚力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民意基础和认知基础。三是完善顶层设计,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和协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有了最坚实的政治保证。四是明确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将这一目标同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相贯通,把法治融入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良法善治推动改革创新,为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晰了目标定位。五是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或暂停、调整法律适用的方式推进重大改革,如以授权试验性立法推进上海浦东新区和海南自由贸易区高质量发展,以暂停、调整法律适用方式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试点,探索形成了法治型改革的新路径,为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积累了实践经验。六是法治领域各项改革稳步推进,修改宪法、制定民法典,在重大领域、新兴领域、交叉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取得实效,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推动执法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坚持“枫桥经验”和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改革,为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奠定了实践基础。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新时代伟大变革中扎牢了深厚的思想根基,明晰了鲜明的目标定位,厚植了丰富的实践基础,成为历史的趋势和时代的选择。

  (三)统一于守正创新的辩证关系中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改革是破旧立新,法治是经国序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守正创新,把改革和法治贯通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之中。守正创新是贯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立场观点方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守正创新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六项原则之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正创新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牢牢把握、始终坚守的重大原则。”全面依法治国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功能,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开拓创新、稳健前行,改革和法治的“本”与“通”、“破”与“立”、“放”与“化”统一于守正创新的辩证关系中。

  全面依法治国“固根本”的规范功能,理顺改革和法治“本”与“通”的关系。“本”与“通”的关系,是中国传统变法文化的焦点议题之一。清末洋务运动代表性人物张之洞在《劝学篇》中辨析了“本”与“通”的关系。《劝学篇·序》云:“旧者因噎而食废,新者歧多而羊亡。旧者不知通,新者不知本。不知通则无应敌制变之术,不知本则有菲薄名教之心。”“本”与“通”的关系探讨,几乎贯穿中国历史上的变法改革史,也同样存在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改革是有方向、有原则的。“固根本”,就是以法治的规范功能,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确保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固根本”的作用不断彰显,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法治领域的地位获得持续巩固。党的十九大提出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重大政治论断,2018年3月宪法修正案就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进宪法第一条,以宪法根本法的效力再次确认党的领导原则。2019年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要求将党的领导“入法入章程”,在法治层面明确党对国家各项工作、国家机关和主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最为根本的政治原则,而且是最为重要的宪法原则、法律原则。全面依法治国固“本”以促“通”,在宪法法律层次确认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方向,为改革固本促通筑牢政治根基。

  全面依法治国“稳预期”的预测功能,廓清改革和法治“破”与“立”的关系。“破”与“立”是全面深化改革中必须把握的重大关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立足我国能源资源禀赋,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率先于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提出了“破”与“立”的关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全领域提出“破立并举、先立后破”,并作为“坚持制度建设为主线”这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关键地位,也体现了“破”与“立”同制度建设、法治建设的密切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破和立的辩证统一,破立并举、先立后破,该立的积极主动立起来,该破的在立的基础上及时破,在破立统一中实现改革蹄疾步稳。稳预期,就是以法治的预测功能,以宪法法律确认社会共识、规定行为规范、建立行为模式、明晰责任后果,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建立稳定、规范的联系,避免社会行为的无序和盲动,把“破”和“立”融贯于法律的立改废释纂的过程中。改革是一场革命,涉及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各方面各环节,是对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把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权利义务关系,把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规定为宪法法律,以法治凝聚人心共识、防范化解风险、确认改革成果、合理分配利益,以破旧法确认改革“立”的成效,又以立新法确认改革“破”的举措,把改革的“破”与“立”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衔接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消除社会变动和利益调整的不确定性,增强改革的可预测性和可接受性。

  全面依法治国“利长远”的指引功能,明晰改革和法治“放”与“化”的关系。改革是对社会生产力的极大解放,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改变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僵化的旧有经济体制,建立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定位。总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定位之下,“放”是改革开放以来各项改革举措的主旋律和主方向。改革之“放”既需要摸着石头过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攻坚克难,敢于涉险滩、啃硬骨头,也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不断把改革中形成的做法和经验“化”为制度规范。利长远,就是以法治的指引功能,把党和人民统一意志通过国家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规定改革过程中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怎么做是对的、怎么做是不对的,引导社会全体成员严格依法办事,最终实现改革效果和人民利益的最大化,确保改革开放事业行稳致远。曾有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不断突破规矩、打破规则,甚至可以无视法律。这种观点错误地理解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在法治对于改革的引领作用方面认识不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改革需要开拓创新、勇于探索,但绝不能盲动,全面深化改革也必须以法律为准绳,把“摸着石头过河”和顶层设计结合起来,在改革之“放”和法治之“化”中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改革和法治“本”与“通”、“破”与“立”、“放”与“化”的辩证关系,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体现了中国式现代化守全面依法治国之正、创全面深化改革之新的实践品质,为正确认识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提供了逻辑遵循。

  (四)擘画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蓝图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锚定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定位,全方位、全领域布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擘画了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若干重大布局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既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又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丰富的改革内容和改革任务,又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以及其他各项改革之中。

  在目标原则上,明确建设更加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目标,明确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七个聚焦”的目标定位之一,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法治建设目标。更加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是对“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制度”的延续和发展,体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对法治的更高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更高期待。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总结提炼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坚持的六项基本原则,其中第四项原则“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明确加强顶层设计、总体谋划,破立并举、先立后破,筑牢根本制度,完善基本制度,创新重要制度,具有丰富的法治意蕴,直接体现了制度建设这一法治的鲜明特征和治理方式。第五项原则“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做到改革和法治相统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清晰阐明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明晰了法治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法治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目标定位和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规定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发展轨道、基本形态和成果形式,又体现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制度型改革、法治型改革的特征,决定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底色。

  在主要内容上,部署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延续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做法,以专章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从立法、依法行政、执法司法、法治社会和涉外法治五个方面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改革任务,纵向上涵盖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建设新主线,横向上覆盖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建设新领域,同时体现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法治建设新要求。同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又在其他改革领域贯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推动改革。如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领域,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在深化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领域,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在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领域,提出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等等。各项改革举措问题导向鲜明,内容全面丰富,直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难点痛点,也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期待和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

  在成果形式上,把法律的立改废释纂作为体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成果的重要形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及时把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并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对相关领域的立改废释纂,成为落实和体现改革成果、确认改革成效的重要方式。在立法方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了多项立法任务,以立法体现改革成果。如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面,部署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治保障民营经济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又如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制定金融法,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强化监管责任和问责制度。在修改、解释和废止方面,清理、废除相关法律法规,是革除各种体制机制弊端的重要改革方式。如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方面,提出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又如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领域,提出修改《监察法》,以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最新成果。在法典编纂方式,借鉴《民法典》编纂成功的经验,推进重点领域的法典化,特别是在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开辟了以法典化推进改革的新领域。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理论含量、知识含量十分丰富,改革成色、法治成色充分彰显,为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确了任务书、规定了路线图,体现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关系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已经融贯于新时代新征程的伟大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必须运用好法治固根基、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功能,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把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贯穿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以更加完善更高水平的法治推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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