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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绍林(北京大学法律与人工智能研究中心专家顾问),黄鹤(南开大学创业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当前,人工智能法治规范与伦理道德框架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人工智能技术与人类活动深度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人工智能技术驱动的或者人类依靠其从事的社会活动,依然采取传统的立法—执法—法律救济的一般范式是行不通的。必须建立适应人工智能发展规律的新的法律范式:即法律原则规则化、法律规则规范化、法律规范标准化、规范标准通码化以及法律实施智能化。其核心思想是将世界各国达成一致的人工智能法律原则转化为法律规则,并成为人工智能运行规则的一部分,使其自动执行。
人工智能技术具有跨国属性,不是一个国家闭门造车发展起来的,也不是一个国家就能独自进行管理的。因此,未来人工智能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实现“法律原则规则化”,将人工智能国际法原则通过主权国家的立法活动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则。为实现有效人工智能治理,各国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就人工智能治理达成必要的原则共识,设定底线。但有关人工智能的治理如果只停留在法律原则阶段,仍是不可执行、不能落地的,只有将这些法律原则转化为主权国家的法律规则才具有可执行性,才能真正落地施行。
第二步就是人工智能法律规则要通过主权国家立法变为具体的、全社会一体遵守执行的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规范化”。法律规范第一个要素是假定条件,即该法律规范适用于什么条件或者触发条件;第二个要素是行为模式,即在该条件下,主体应当采取或者可以采取怎样的行为,常常表现为“应为、可为、勿为”;第三个要素是法律后果。现代法律中的法律后果既可以是负面后果,也可以是正面后果。然而,目前有些法律条文规范化不够,假定条件不明确、行为模式表述模糊,甚至没有法律后果。在前人工智能时代,人们可以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寻求法律救济。但是,在人工智能时代,一个人工智能体如果其底层程序中没有嵌入法律规范的代码要求,它所侵害的对象就不是单一的个体,而是社会群体,靠法律救济也于事无补。
第三步,是推动“法律规范标准化”。人工智能是高度依赖技术标准的。涉及人工智能的法律规范必须转化为技术标准。1980年我国发布的《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基本集》(GB2312-80)已经完全嵌入计算机汉字处理系统的基础层,因此才实现了汉字处理的国际化。同样,法律规范也必须从基础层面上实现标准化。我们要在将人工智能法律规范内容转化为一系列国家标准的基础上,使其成为全球计算机可识别的通用语言。
第四步,是推动“规范标准通码化”。在人工智能时代,无论是法律规范、法律标准,执行的前提必须是计算机能识别,而且是自动执行,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和法律标准的代码必须嵌入电子处理设备的底层代码中。因此,要将规范标准通码化,使其转换成通用代码。2023年11月,司法部发布了《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数据元和代码集》等5项行业标准,初步实现了每份法律文件有全国统一的唯一编码,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将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实现代码化,即“翻译”成为计算机语言,进而将法律规范和标准信息的内容变成计算机指令,这样人工智能才能真正执行法律规范的要求。
最后一步,是推动“法律实施智能化”。前四步就像给人工智能技术嵌入法治的DNA。在人工智能时代,立法机关制定出的法律文件在使人能够读懂的同时,也要让计算机能“看懂”,转化成代码嵌入人工智能体的基础层,“开机即运行”,始终使人工智能自动遵循法律规范和标准,进而实现法律实施智能化。
以上“五化”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治理框架。这种新的治理范式与传统范式最大的区别在于,未来将不着重于事后救济,而是着重于提前预防,在运行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从而防止人工智能技术造成的系统性违法,以及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大面积系统化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