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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突破,全球人工智能技术创新进入前所未有的活跃期,既蕴含巨大机遇,也面临治理挑战。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人工智能”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构建开放创新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向实向善发展
以开放创新生态助力人工智能发展,既是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动人工智能始终朝着向上向善、造福人类方向前进的必由之路。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市委党校基地研究员吴迪在《光明日报》撰文指出,构建开放创新生态,促进人工智能向实向善发展,要在制度供给、产业生态、治理体系、安全保障等方面系统施策、协同发力。第一,以制度型开放筑牢开放创新生态的制度根基。需要稳步扩大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推动我国在人工智能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保护、行业技术标准、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第二,以开源开放培育“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生态。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聚合资源、牵引创新的链主作用,通过开放协同带动产业链集聚,推动上下游企业从“单打独斗”走向“抱团发展”,在芯片设计、算力基建、模型研发、场景应用等环节形成“技术突破—产业落地—迭代升级”的正向循环。第三,以安全治理筑牢开放创新生态的风险底线。要完善科技伦理、测试认证等制度规则,构建动态适应、分级分类的安全监管体系,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算法黑箱、模型偏见、数据缺陷等内生风险;要共同反对在人工智能领域泛化国家安全概念、把本国安全凌驾于他国安全之上的做法,推动构建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国际科技合作环境。第四,以全球共治推动开放创新生态惠及世界。要切实发挥联合国的重要作用,加强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治理规则、技术标准的对接协调,形成具有广泛共识的全球治理框架,推动人工智能治理从“各自为政”走向“规则共商”、从“单边行动”走向“多边共治”。【详情】
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夯实制度保障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持续迭代、场景深度拓展和市场加速应用,技术伦理、数据安全、监管体系等问题也随之凸显,需要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平衡创新和治理,完善人工智能相关制度规则。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田原在《经济日报》撰文表示,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既是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积极应对激烈国际竞争的现实举措,也是立足我国发展全局、保障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为此,需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加强规则供给和引领。一是完善全链条制度规范。在算力资源调配环节,构建算力产品价格和标准体系,打造统一的算力网监测调度平台;在数据共享环节,明确数据的资源持有者、加工使用者、产品经营者等在数据流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技术成果转化环节,构建一批概念验证中心,搭建中试服务对接平台;在产业化应用环节,简化注册审批材料,优化检验检测认证程序,加快产品应用和推广。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溯源、存证、维权和惩戒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盗用训练数据、篡改生成内容等侵权行为,规范人工智能成果授权使用。同时,兼顾好企业研发权益和社会共享需求,鼓励共建开源生态,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三是构建安全治理体系。着眼于数据安全、技术安全、产业安全等重点领域,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智能驾驶、智能风控等高风险场景,建立健全风险研判、动态监测、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全链条机制。四是筑牢科技伦理防线。针对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深度伪造、隐私侵害等问题,细化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建立覆盖技术研发、产品落地、迭代更新的全流程伦理审查、评估和监督制度,推行常态化合规审查。【详情】
完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机制
人工智能能力不是一次形成的既有成果,而是在开放合作中持续生成的发展能力。中国计量大学教授高艳在《科技日报》撰文表示,完善人工智能能力建设国际合作机制,就是要推动国际合作从技术成果传播和应用扩散走向能力共建,使更多国家从人工智能发展的参与者、使用者逐步成长为共同建设者。为此,需要统筹推进联合创新、人才共育、场景合作、要素合作和治理协同。一是完善国际联合创新机制,增强源头创新能力。推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围绕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共性问题深化合作,建设联合研发平台,完善联合攻关、开源协作、知识交流和资源共享等合作方式。二是健全国际人才共育机制,夯实能力提高基础。完善联合培养、科研交流、工程实践等机制,推动多方协同育人,培养兼具技术创新、产业发展、公共治理和国际规则素养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完善国际场景合作机制,拓展能力生成空间。围绕农业、医疗、教育、交通、气象、生态保护、公共服务和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推动跨国应用场景合作,共同开发符合实际需求的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四是完善国际要素合作机制,强化能力支撑保障。在依法保障数据安全、个人隐私和国家主权前提下,探索数据开发利用、算力协作和开源资源共享等合作方式,支持区域性公共算力平台、普惠算力服务体系建设。五是健全国际治理协同机制,提升风险治理能力。加强法律政策、伦理规范、技术标准和风险治理领域交流合作,完善规则对话、标准协同、风险联防等机制,支持各国提升风险评估、技术监测、预警处置和公众参与能力。【详情】
制定《人工智能法》,以法治护航人工智能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不断迭代更新,正引领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时也塑造着智能经济新形态和社会治理新模式。然而,技术高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加速显现,加快制定一部《人工智能法》已成为关乎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现实命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指出,人工智能立法如同“安全带”,看似形成约束,实则为人工智能发展提供保护、增进信任。一部高质量的《人工智能法》,不必追求对所有问题的精确规制,而应突出框架性、基础性、引领性定位,沿目标、原则、权利和规则四个层次展开设计。总体目标上,可围绕高质量发展、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公民权益保护、治理能力与国际竞争力提升等作出概括性规定。基本原则上,应系统吸纳国内外共识,包括透明、公平、包容、可控、可问责等。权利保障上,针对新型权利需求作出前瞻性安排,明确公民在人工智能决策和服务场景中享有知情、解释、更正、拒绝及有效救济的权利,在深度合成、身份识别等场景中强化对人格权、平等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的保护。具体规则上,可围绕要素供给、风险治理、责任配置、组织保障四个方向重点设计。【详情】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