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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的开创性贡献

  作者:瞿灵敏(中国海洋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这是新中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对法典化理论和实践所作出的诸多开创性贡献,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开我国领域法法典化之先河

  长期以来,法典被认为是部门法的专利。法典化的本质是体系化。作为消除规范冲突、实现价值和谐的重要工具,任何法律都有体系化需求。但体系化并不等于法典化,法典化是体系化的高阶形态,法典是体系化的集大成者。与一般的体系化相比,法典化兼具调整范围全面性、规范完备性和价值融贯性特征。

  一般观点认为,领域法因缺乏规范同质性与价值一致性,难以真正实现法典化。作为领域法的典型代表,生态环境法以问题为导向,呈现出公法与私法杂糅、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法律与政策混搭的诸法合体特征,其法典化难度远非部门法可比。在全球范围内,法典化并非环境法体系化的优先选项,大部分国家都将“环境基本法+单行法”作为其体系化的首选方案;少数国家则采取法律汇编模式,该模式体系化程度较低,距离法典的标准相去甚远。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法已形成由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构成的体量庞大且内容繁杂的规范群。由于立法背景不同、目标追求各异,规范冲突、重复、碎片化问题较为普遍。面对生态环境法体系化的现实需求,我国既未采纳主流的“环境基本法+单行法”模式,也未采纳难度较低的法律汇编模式,而选择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开创了我国领域法法典化的先河,为正在酝酿中的“教育法典”“卫生健康法典”等提供了成功范例。

  首创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

  传统法典编纂模式可分为形式法典化与实质法典化。形式法典化是指通过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整合汇编,以消除规范形式冲突的法律整理活动。实质法典化则是指运用特定编纂方法对某一领域所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体系化作业,从而形成规范完备、逻辑一致、价值融贯的法典。形式法典化虽名为法典化,但本质上属于法律汇编;实质法典化则是以现行法为基础创制新法。针对生态环境法等领域法的体系化需求,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形式法典化模式;而实质法典化依赖核心概念演绎和公因式提取,更契合规范同质性与价值一致性较高的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

  就我国而言,汇编式的形式法典化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生态环境法存在的结构性矛盾,而生态环境法的领域法特质,又决定了其难以达到部门法典的体系化高度。面对两难境地,立法机关最终确立了适度法典化模式,开创了法典编纂新范式。

  适度法典化属于形式让位于功能的实质法典化,是实质法典化面向领域法作出的适配性调整。其核心要义在于,根据生态环境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将法典划分为若干子领域,并选择适配的编纂方法。具体而言,立法者将法典划分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个领域,并配备不同的编纂方法。在污染防治领域,鉴于立法相对完备且规范同质性较高,立法者将单行法全部纳入法典,通过“编订纂修”实现体系整合;在生态保护领域,考虑到生态保护法与资源管理法相互交织,立法者采取将要旨要则纳入法典的方法,实现对生态保护单行法的统领协调;在绿色低碳发展领域,面对立法空白以及实践对立法的迫切需求,立法者在法典中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在回应实践需求的同时为未来立法预留空间。

  适度法典化不追求将生态环境法典打造为该领域唯一的制定法法源,而是构建“法典+单行法”的双法源结构。此种法源结构兼具法典稳定性与单行法灵活性优势,满足了对法律可预见性与回应性的需求。在此结构中,生态环境法典作为中心法源,兼具对内的规范统合功能、对外的协调功能和对未来立法的引领功能,是生态环境法秩序统一建构的基石。

  创新总分结构的法典体系

  总分结构体例是最经典的法典体例。该体例由德国民法典首创,对大陆法系法典编纂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总分结构的法典中,总则位居法典之首,统领分则各编,是法典的核心与灵魂。我国民法典编纂采纳了总分结构的法典体例,实行先总则、再分则的两步走立法策略。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借鉴了这一成功经验并对其进行了创造性运用。

  一方面,丰富总则规范类型,推动生态环境法典总则从传统单一的公因式总则向多元复合的新型总则转型升级。传统法典总则系提取公因式立法技术的产物。立法者从分则各编的具体规则中抽象出共性规则,然后将其置于总则,与分则各编形成总分结构。但生态环境法作为领域法,其规范异质性程度较高,难以抽象出足够的共性规则,仅靠提取公因式无法完成总则编纂。此外,由单一且有限的公因式规范构成的总则也难以有效发挥对分则各编的统领功能。鉴于此,立法者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综合运用提取公因式、跨要素整合、内在价值演绎和规范拾遗等立法技术,将具有共通性、基础性、普遍性和引领性的规范纳入总则,形成多元复合的总则规范。

  另一方面,拓展总分结构的适用范围,推动总分结构的分层建构。传统总分结构的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总则统领分则各编,并与之形成总分结构。但总分关系并不只存在于总则与分则之中,也存在于分则各编内部。为此,生态环境法典提炼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编的共性规则,在各编内部构建由公因式规范与具体规范构成的次级总分结构。此外,生态环境法典还将法律责任规范从总则及上述三编中分离出来,与附则合并成一编,构建了包含法律责任通则与分则的新型总分结构。需注意的是,此总分结构中的法律责任通则是具有法典总则性质的规范,其体系地位高于分则各编;而法律责任分则是具有法典分则性质的规范,其体系地位与其他各分编相同。至于附则,也并非法律责任的附则,而是整部法典的附则。

  推动独立法律部门形成

  生态环境法典颁布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构成,生态环境法被分散归入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的缺失,对于生态环境领域的法治实践、法学教育及理论研究均产生了不利影响。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弥补了这一关键缺陷,生态环境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得以确立。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关于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指出:“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随着生态环境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其将彻底摆脱体系归属模糊、规范碎片化困境,以崭新姿态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其他法律部门一道,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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