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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昉(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
当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人工智能将无所不能,并危及各种就业岗位,进而为此忧心忡忡时,实际上陷入了一个悖论式的思维定式。应对人工智能可能造成的就业冲击,不应该听天由命,更不应该试图阻碍技术本身的发展。唯一不可回避且正确的选择,是主动引导人工智能发展和应用方向,避免或应对好人工智能冲击就业的自发效应。
利用人工智能加速技术进步的巨大能量直接创造就业岗位
人工智能优越于以往任何新技术乃至很多核心通用型技术之处,在于其具有加速所有变革过程的能力。无论就其积极意义而言,还是就其消极方面而言,皆是如此。对于创造就业还是破坏就业这个问题来说,长期存在的所谓不对称问题和时间差问题,或者说就业创造在数量上小于、在时间上滞后于就业破坏的问题,可望在这种强大的技术能力下得到解决。作为这方面的一个例子,人工智能技术平台能够产生显著加速产业孵化的效应,因此可以大大缩短初创市场经营主体诞生的时间,并在更短的时间内释放出就业创造潜力。
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既可以提出新的岗位需求,也可以创造新的岗位供给。新时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意味着,尽管需求侧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但城乡居民希望提高生活品质和改善民生福祉的很多需求,尚未在供给侧得到完全满足。此外,应对老龄化、气候变化和绿色转型、发展方式转变、“一带一路”建设,以及向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双循环格局转型等的推进,也创造出对于新的消费品、投资品、服务和公共品等的强劲需求,因而也对人工智能赋能产业发展、扩大优质供给提出了有效需求,必然相应创造出新的就业岗位。
推进人机协作,尽可能达到一种人机共进的境界
虽然关于未来人类智能与人工智能谁将占据统治地位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但可以设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两种智能各自具有相对优势,仍将和平共处。这提供了一个足够大的空间,可以利用人工智能相关技术,通过重新安排工作任务、重塑生产流程、拓展劳动者能力边界,一方面在企业内部推动人机协作模式,另一方面催生人机协作的新业态,稳定乃至增加人类劳动力的岗位。既然人机协作可以通过多种路径实现,也就意味着有多种创造就业的可能性。例如通过任务的重新组合和配置,让机器人接管那些程式化、重复性的工作,同时帮助劳动者转向决策性、更具创意、需要随机应变等性质的岗位;通过增强任务复杂性和延伸产业链,增加人机协作型岗位;在推动技能升级的同时创造互补性岗位;降低各行业的岗位技能门槛,等等。
通过改变就业的定义,创造出以往不被认为是就业的新类型岗位
通过制度安排使生产率提高的成果获得分享,为那些生产率尚未提高却有需求的岗位提供继续存在的理由和条件,或者通过改变就业的定义,创造出以往不被认为是就业的新类型岗位。如果任由人工智能系统自发地替代就业岗位,那些被替代的劳动者就会大规模转移到低生产率部门,在造成整体生产率降低的同时,这部分劳动者的就业质量和工资水平也会下降,全社会的收入差距也会扩大。如果在生产率分享和社会需求扩大的合理范围内,可以做到使新岗位的报酬水平与生产率水平脱钩,则劳动力重新配置的结果,就意味着创造出更多有社会需求的鲍莫尔类型岗位。
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创造出实现就业目标的必要条件
所有假设的就业创造可以大于、先于或者同步于就业破坏的可能情形,都不会自然而然地产生,或者说不存在所谓的涓流效应,而是需要通过政策调整和制度建设,创造出实现这些目标的必要条件。一个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链条可以表述如下:第一,人工智能技术确实能够转化为提高生产率的手段;第二,生产率的提高能够相应转化为居民收入的提高;第三,人均收入的提高能够转化为新的消费需求。由此可见,技术本身不会给出关于就业影响的全部答案,经济社会体制的因应性变革及其成效,才是影响最终结果的决定因素。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消除可能存在的“人工智能鸿沟”的重要性。可以预期的是,一方面,人工智能可能产生史无前例的机会,创造出新的工作岗位和就业形态;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也会对部分人群形成前所未有的技术阻碍。在就业创造最终惠及全体劳动者之前,就业困难和劳动力市场冲击总是率先降临在特定的脆弱群体身上。因此,利用人工智能创造就业的能力和机会,防范劳动力市场冲击和风险,必然要求所有劳动者都是平等的人工智能用户:拥有同等的进入机会、便利程度、必备知识和成本承受能力等。
在这个传统意义上的“技术鸿沟”之外,人工智能的发展还创造出一种特殊类型的“鸿沟”,表现在人工智能的创造者和潜在应用者之间的不对称现象。或许是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突破性太强、速度过快和步伐太大,导致潜在的技术应用者对技术本身的理解力相对滞后,在如何应用和使用新技术方面知识不足。或者说,关于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创新性、想象力和主动精神,均远远不如技术和模型创造本身。与此同时,大型科技公司也好,中小型新创企业也好,由于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每时每刻都在追求可以使自己脱颖而出的技术突破,因而,如何善用技术本身以及如何通过与使用者协同行动,实现科技向善的目标,自然不在它们的优先议程之中。可见,消除这种人工智能在创造与应用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应该成为规制和激励机制的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