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层次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让网络消费和网络交易成为公众的生活必备品,相应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就需要提升到更高的层面。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法中,将网络交易消费形式、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网站主体责任等都做出了进一步明确。2016年交通运输部出台的网约车新政中,也将消费者安全放到了最高的保障位置。同时,我国《电子商务保护法》(草案)也已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部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必将在未来对网络消费权益和平台消费责任认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个层次是用户知情权保护。实践中,包括虚假网络广告、标题党、网络谣言、商业诋毁等大量非法信息集中涌现,尤其是在自媒体时代,侵害用户知情权的情况时有发生。从网络虚假广告到网络刷信刷单,从耸人听闻的标题党到扰乱社会的网络谣言,这些都是严重侵扰用户知情权的违法行为。针对这些违法违规乱象,以我国网信部门为代表的政府执法和立法部门,相继出台了“互联网广告新规”、“网络搜索新规”等一系列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新举措。与此同时,也相继开展了整治虚假广告和标题党、打击网络谣言、治理网络直播等专项行动,目前已经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
最后,网络立法是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我国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大量“独角兽”公司集中涌现,市场规模和产业覆盖不断扩大。但是,最近几年互联网企业的无序竞争,与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竞争多有发生。互联网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脱离了法治就会变成无序竞争之地。近年来针对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我国工信部、工商总局、网信办等各个部门都相继出台了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法规。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法之中,其中的动因之一也是为更好地保证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秩序。
总之,网络立法就是让互联网市场和企业做到有法可依,以秩序代替丛林法则,重申诚信规则和依法竞争,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牺牲网络安全与用户权益作为竞争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