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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决心

来源:中国教育报2024-05-23 09:51

  作者:程美东(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共党史研究中心主任)

  2023年年底,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条例》,向全党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本次修订充分体现了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也对党的纪律建设新现象、新问题进行了及时回应,充分展现了党的纪律建设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党的政治建设是党的根本性建设,决定党的建设方向和效果,事关统揽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政治方向错误、政治纪律涣散、政治信念淡薄,党的事业发展就没有了方向,也没有了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强调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性,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形成鲜明的政治导向,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绝不有丝毫含糊和动摇,大大增强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严明党的纪律,首要就是严明政治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在总则部分增写“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同时,《条例》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加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报刊、书籍、音像制品、电子读物以及网络文本、图片、音频、视频资料等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

  着力净化党内政治生态

  良好政治生态是我们党百余年来辉煌发展的基础,是党充满生机活力的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浚其源、涵其林,养正气、固根本,锲而不舍、久久为功。”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一些部门出现了一些影响政治生态的新问题。对此,《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

  “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这次《条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增加了对结交政治骗子、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惩处规定,这是针对党的纪律建设中遇到的新问题采取的严厉措施。

  严防失职渎职怠政懒政行为

  党员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影响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阻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必须高度警惕并加以整治。《条例》聚焦党员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包括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

  以统计造假为例,《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为推动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增写了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整治失职渎职怠政懒政等消极现象。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

  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是共产党人的重要品格,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一些干部错误理解“和为贵”,一味讲“宽容”、“和气”,当老好人,这是同党性原则背道而驰的,必须坚决纠正。本次《条例》修订,加大了对于“老好人”现象的惩罚力度,第八十五条增写,“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该条随后列出以下三条: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对共产党人来说,“好好先生”并不是真正的好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奉行好人主义的人,没有公心、只有私心,没有正气、只有俗气,以为‘坚持原则是非多、碰到硬茬麻烦多、平平稳稳好处多、拉拉扯扯朋友多’。自古以来,人们就对这种人嗤之以鼻。”《条例》向好人主义“开刀”,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提升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当前,世界面临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突出,各种传统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并存,国家安全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党员干部如何处理好对外交往与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安全,提高党员干部在对外交往中的保密意识,最大化减少相关行为可能带来的危害,《条例》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围绕党员干部出境行为作了系统规定。尤其第九十一条增写:“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些条款有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全过程从严管理干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各类人员之间的流动日趋常态化,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实属正常。但个别公职人员把离职当成突破党纪国法、捞取不法所得的一种手段,有的与企业老板约定“在职办事,离职兑现”,有的离职后乐于扮演权力“掮客”,通过种种方式敛财。

  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条例》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对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第一百零六条增写:“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坚定不移打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他强调,我们对反腐败斗争的新情况新动向要有清醒认识,对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有清醒认识,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精准发力、持续发力,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

  近几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花样翻新,通过“影子公司”、“影子股东”、“虚假交易”、“期权腐败”和政商“旋转门”等方式掩饰权钱交易。《条例》关注这些行为,完善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等行为的处理规定。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自觉做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促进者,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节俭朴素、谦逊低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性不纯的表现,是共产党人的大敌,是人民的大敌。我们党一贯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但这两种主义总是会以新形式出现。所以,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是党的建设永恒的任务。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作了具体描述,包括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条例》规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总之,《条例》修订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战略部署,完善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清单,有助于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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