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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在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是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向全党全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令。中华民族具有百万年的人类史、一万年的文化史、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只有全面深入了解中华文明的历史,才能更有效地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有力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
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体系相融合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必须在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并强调指出,在悠久的中华民族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很多优秀传统文化元素,比如,天下为公、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民为邦本、为政以德的治理思想,九州共贯、多元一体的大一统传统,修齐治平、兴亡有责的家国情怀,厚德载物、明德弘道的精神追求,富民厚生、义利兼顾的经济伦理,天人合一、万物并育的生态理念,实事求是、知行合一的哲学思想,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思维方法,讲信修睦、亲仁善邻的交往之道等。
中华文明是世界上唯一绵延不断且以国家形态发展至今的伟大文明。这样一个历史悠久、传统深厚的大国要进行转型,绝不能割断历史,也无法抛弃传统。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突出的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也充分体现在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现行各种制度的思想渊源,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传统资源。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法治文明是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载体,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加快法治中国的建设步伐,以法治现代化建设更高程度的法治文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确立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和总体方向。法治建设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领域和全过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是现代社会运行最基本的保障,是体现社会文明最重要的标志。如何将优秀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体系有效融合,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思考的大问题。新时代,我们努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重新审视和阐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将其作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法治根基。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生生不息
自古以来,中国形成了世界法律史上独树一帜的法律体系,积淀了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被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影响遍及周边诸国,如朝鲜、日本、琉球、安南等地,无不学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国传统法律之发展,随着中国古代政治、军事、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之变化而变动。周朝初年,贵族与平民对立,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春秋战国至秦朝时期,封建制度逐渐瓦解,士大夫地主商人之势力逐渐兴起,官府公布成文法典,规范百姓之公私生活;汉中期至明清时期,儒家思想定于一尊,以道德礼教伦常为立法依据,并不以权利为立法之依据,法律处于辅助地位,所谓“德主刑辅”也。中国传统法律的主要载体是古代法典,从先秦李悝的《法经》至清代的《大清律例》,以今日法学立场视之,这些法典主要是刑事法律规范,其他法律规范相对较少。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也曾经给西方人留下良好印象,如《大清律例》的首位西方译者斯当东就曾对《大清律例》“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特点予以很高的评价。
大体而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文化的核心内容是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一般而言,刑罚的强制只能使人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则可以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因此,道德教化成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手段,而作为暴力手段的法律则是辅助手段。其二,等级有序、家族本位。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等级社会,法律的重要作用是维护宗法等级身份;传统中国又是一个家族本位的社会,家族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因此,法律要求社会成员必须尽力维护家族的整体利益。其三,以刑为主、民刑不分。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事性或者刑法化为基本特征的法律文化,体现在法典的刑法化、刑法的刑罚化和民事的刑法化等方面。其四,重视调解、追求无讼。在中国传统社会,基于熟人社会的背景和儒家“和为贵”的价值准则,“厌讼”是普遍情形,发生纠纷时,官方和民众乐于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这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法律价值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还体现在公正和谐的目标与制度特色;由于强调弘扬善性,中国传统法律体系中道德与法律互为表里,法律不仅惩罚罪行,而且表彰善行,这也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色。当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也有糟粕。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性地继承与发展。
在中国古代史中,朝代兴替更迭,治乱兴衰,周而复始,但其间蕴含的传统法律文化精髓古今传承、从未中断。“民惟邦本”的民本思想、“唯法为治”的实践理念、“法德同源”的治政方式、“法安天下”的价值追求等,凝聚成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律文化谱系,充分证明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生生不息。
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
千百年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地影响了社会民众的行为准则,体现在百姓的人伦规范和日常生活中。从伦理规范、价值观念到思维方式,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社会民众的很多观念准则来源于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朴素的正义观和规则意识,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经过历史的变迁和时代的淘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社会规范因素已经深入人心,融入中华民族的血液、基因之中,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源于生活,法律规范生活。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符合社会生活实际的法律制度,更有利于民众接受和执行,更高效地发挥规范社会秩序、解放生产力、推动社会发展的作用。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过程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发展与法治文明的历史进程表明,法治化与现代化密切相关。法治现代化进程是世界性的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国法治现代化是这个伟大历史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个过程既包含继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又包含借鉴吸收域外先进法治文明成果,同时还要回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法治建设模式和经验,将为推进世界法治文明和现代化提供中国方案。
历史与现实都充分证明,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包括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资源,在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法制现代化”到“法治现代化”,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法治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效促进了制度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融合。“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在新时代,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都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历程与特性,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和丰富滋养,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汲取传统法治智慧,是赓续中华文脉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