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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俊芳、张明喜(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既是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客观要求,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
当前,我国已初步建立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体系,但科技金融依然存在结构性短板,科技金融供给尚不能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加快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势在必行。
科技金融发展仍存在结构性短板
近年来,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等金融监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持续强化对科技金融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系统谋划,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创新实践,搭建起了覆盖“股贷债保”多种金融工具、支撑科技金融发展的“四梁八柱”。
但总体而言,当前科技金融供给仍不能满足科技创新需求,各类要素统筹不够,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亟待加快建立。
一是科技与金融部门的协同作用有待充分发挥。科技金融体制改革需要科技部门和金融部门等的密切配合,总体而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割裂,尚未形成强大合力。
二是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金融支持还需加大力度。在重大科技任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战略科技力量建设等方面,尚未形成系统化的科技金融组织活动,创业投资、政策性贷款、科技债券、科技保险等工具的精准性与联动性不够,尚未能有效满足国家战略需求。
三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与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尚不完全匹配。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方式长期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业在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系追求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等的偏好,与科技创新高风险、长期性、强外部性等特性存在天然矛盾,影响了金融产品和工具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服务。
四是耐心资本有待增强,科技创业投资的源头活水不够。我国创业投资资本以国有和政府投资为主,缺乏长期耐心资本。银行资金受资管新规限制难以进入创业投资,保险资金因风险偏好较低出资积极性不高,社保基金只有少量配置于创业投资。受财政和国有资金性质影响,其投资偏重于“安全性”,难以有效实现引导功能。此外,S基金发育尚不成熟等,导致创业投资退出渠道狭窄,资本循环不畅。
五是金融监管刚性要求对科技创新融资形成一定抑制效应。在金融监管趋严的总基调下,一些新兴的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可能因不符合传统金融监管标准而被限制或禁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技金融发展。创业投资被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框架尚未根本性改变,监管成本过高。
破除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障碍
面向未来,我们要围绕科技自立自强重大需求,精准支持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深化科技金融改革,破除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夯实制度基础,大幅提升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坚持构建更加开放的对外投资新格局,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深度融合。
一是加强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扩大科技创新再贷款规模。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设立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金融工具。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金融事业部、科技支行、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等,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机制。运用“创新积分制”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精准支持科技创新。完善资本市场体制机制,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的企业、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给予倾斜性政策、开辟绿色通道。
二是加快直接融资体系建设,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结构。发展多元股权融资,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加快直接融资体系建设。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完善退市制度,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运营体系。优化间接融资体系,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三是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研究出台放宽银行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政策,从制度上保障保险资金、社会捐赠、社保基金等长期资金能够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改革政府引导基金、国有创投机构考核管理办法,鼓励科技类政府引导基金和国有基金延长基金存续期。尽快落实创业投资基金差异化监管,鼓励高效开展并购重组,提升产业、企业整合功能,畅通创业资本循环通道。积极推动创业投资税收优惠试点政策扩面。
四是健全重大技术攻关风险分散机制,建立科技保险政策体系。创新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构建覆盖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全链条的保险保障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扩大保险标的范围。
五是提高外资在华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便利性。扩大股权私募基金跨境投资试点范围,优化合格境外有效合伙人资金募集、汇兑以及投资管理,规范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投资运作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