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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建桃(天津理工大学环境设计系副主任、副教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成功实践表明,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的总体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举措,是促进自然生态系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也是推进国家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角度寻求新的治理之道,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统筹考虑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局部治理与全域保护、短期行动与长期规划、科技赋能与传统做法、制度建设与法治宣传等诸多方面,不断提高辩证思维、系统思维、创新思维、法治思维,对自然生态系统进行高质量保护与修复。
坚持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美丽中国建设要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原则,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进行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时,因自然生态系统具有自身的发展演化规律,应优先采用自然恢复的方式,让生态系统自我调节、自我修复。尊重这些自然规律,尽量减少人为干预,让自然力量发挥主导作用,给大自然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休养生息。如牧区草场实行隔年放牧策略,就是让生态环境得到自我修复的典型实例。然而,当生态系统受到严重损害或破坏时,仅依靠自然恢复难以有效控制损害进程,且恢复成效缓慢。此时,需要实施必要的人工修复,以科学的手段加速生态系统的恢复进程,如应用土壤修复技术使受污染的土壤恢复正常功能等。在实践中,大多情况下需要将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有效结合起来,可达到最佳的修复效果。
坚持局部修复与全域修复相结合。局部修复是全域修复的先导和基础,主要是对生态系统中的具体问题或受损区域进行有针对性的修复工作,如恢复植被、改善水质等,通过局部修复积累经验和技术,快速响应并解决具体问题,为全域修复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全域修复则是在局部修复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区域内多种生态要素和功能,进行系统性、整体性的治理和修复,确保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连通性,进一步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避免“孤岛效应”。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就是全域修复的重要体现。实践中,多层次、多尺度的生态修复体系,有助于全面提升生态系统的质量和稳定性。在全域修复的过程中,需要关注局部区域的具体问题和需求;同时,在局部修复的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其对全域生态系统的影响和作用。
坚持科技创新与传统手段相结合。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力量在自然生态修复中的作用愈加凸显。一方面,以遥感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监测的精度和效率。另一方面,科技进步极大地推动了生态修复技术的发展,如土壤修复技术、水体净化技术等,显著提高了修复的效率和质量。同时,新兴科技的应用还可帮助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如通过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将废弃物转化为有价值的资源,降低生态修复的成本。传统方法如自然恢复法等,强调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且成本较低、具有可持续性,同时其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和社会价值,反映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智慧。如南方“猪—沼—果”生态农业模式。因此,在自然生态修复中,科技创新能够提供先进的技术支持和方法,而传统方法则可以提供宝贵的经验和智慧。
坚持长远规划与短期修复相结合。长期规划旨在解决未来一段时期内生态保护和修复的总体布局等重大问题,为自然生态修复工作提供长期的指导方向。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的《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珠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纲要》等,目标明确,逐层推进,均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期规划,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短期修复更侧重于通过短期内的快速行动,解决当前紧迫的生态问题,如针对某一受损区域的植被恢复、土壤改良等具体项目的实施。无论是长期规划还是短期修复,其根本目标都是改善和恢复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升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修复能力,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长期规划和短期修复需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确保两者在目标上保持一致。
坚持生态立法与法治宣传相结合。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和基础,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就是通过构建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近年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了30余部生态环保法律、100多件法规,如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自然生态修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和操作指南,也为法治宣传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和依据。人民群众不应只是良好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更应该是推动良好生态环境建设的参与者,通过宣传这些法律规定,增强其法治观念和环保意识,培育生态文化,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积极参与自然生态修复工作。生态立法为自然生态修复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而法治宣传则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综上所述,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始终坚持系统观念、全局思考,锚定美丽中国目标,辩证施策,整体推进,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逐步实现生态系统的完美完好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为天津市艺术规划项目B2403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