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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严密法治守护中华文明瑰宝

来源:2025-05-05 10:17

        作者:中共国家文物局党组

        2025年3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文物事业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文物保护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文物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系统性、统领性法律,历经2002年全面修订以及先后5次小幅修正。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五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文物保护法时隔20多年第二次全面修订。

        一、为什么要修订文物保护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华文明永续传承的战略高度,系统谋划部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在锚定建成文化强国战略目标、不断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关键历史时期,对文物保护法进行全面修订,以最严密法治加强文物保护,恰逢其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这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筑牢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文化根基的实际行动。文物保护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着眼全面提升文物保护水平,明确坚持党对文物工作的全面领导,从法治层面推动落实文物领域改革举措和任务要求,为做好新时代文物工作、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此次修订贯彻落实宪法要求,坚持中国特色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提升新时代文物领域治理能力,推动全党全社会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更好地担负起新时代的文化使命,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这是巩固文物事业改革发展成果、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文物合理利用日益拓展,“文博热”持续升温,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此次修订坚持守正创新,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和最小干预原则,总结提炼实践中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把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例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先调查、后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合理确定游客承载量、博物馆文创产品开发等,凝聚文物事业发展共识、巩固改革成果,为推动新时代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夯实法治基础。

        这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文物保护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对标建成文化强国目标,文物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的国务院关于文物工作和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机构队伍依然薄弱,“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文物研究存在短板,考古成果作用发挥依然不足;文物科技创新力量薄弱,创新体系尚未形成;改革破题能力依然不足,文物保护管理利用体系有待完善。此次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对解决制约文物事业发展的一系列突出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导向性、针对性,有利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主管部门有的放矢加强和改进文物工作,保障文物事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文物保护法新修订了哪些内容

        此次文物保护法修订,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改完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由80条增加到101条,新增了19条、修改了75条,在保持文物保护基本框架制度稳定的基础上,修订和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规范。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和新修订内容,全面准确理解文物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制度原则和实践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文物保护的国家意志。文物受国家保护,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这是文物保护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此次修订紧扣新时代文物工作使命任务,在坚持文物工作方针的基础上,将党中央关于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完整写入法律,体现于立法精神与具体条文;将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作为立法宗旨,明确文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明确国家支持和规范文物价值挖掘阐释,促进中华文明起源与发展研究,提升中华文化影响力;将加强文物普查和专项调查写入法律,使之成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坚持的重要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明确国家鼓励开展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文物保护信息化建设,鼓励开展文物保护数字化工作,加大文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社会参与机制,支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这些规定,更加凸显文物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中的地位,在推动让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不可挑战的国家意志上迈出了重要步伐。

        严格落实保护第一,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保护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主线和灵魂。此次修订首次在法律中明确文物的定义,由国务院规定文物认定的主体、标准和程序。针对有的地方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导致大拆大建、违法建设、过度开发时有发生等问题,明确要求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把文物保护放在第一位,严格落实文物保护与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商业化;特别规定了依托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的,应当严格落实相关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控制大规模搬迁,防止过度开发,加强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针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大、分布广,保护任务重、压力大的现实情况,从完善登记公布程序、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制定保护规划、明确原址保护措施和迁移、拆除审批等方面从严加强保护管理。针对一些地方搞过度修缮,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针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等问题,从监督检查、消防安全等方面提出加强文物安全管理。为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增加地下文物埋藏区、水下文物保护区制度。针对可移动文物领域,加强对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管理,明确文物收藏单位征集、购买文物时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健全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制度,要求文物经营主体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健全流失境外中国文物追索返还机制。这些规定,全面从严加强各类型文物保护,彰显了文物系统性保护的科学理念。

        深入挖掘文物价值,进一步推动让文物活起来。把文物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是坚定历史自信、文化自信,建设文化强国的应有之义。针对不同类型文物,此次修订分别规定不同的合理利用方式。比如,在不可移动文物方面,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向社会开放;为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管所、考古遗址公园等单位,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价值的挖掘阐释。在馆藏文物方面,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在民间收藏文物方面,明确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同时,针对文物利用中存在的过度利用、不当利用,比如只顾眼前经济利益,随意改变文物管理体制,将原为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移交别的部门管理等问题,强调文物利用研究要以确保文物安全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改作企业资产经营,其管理机构不得改由企业管理。这些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文物资源情况和工作实际严格贯彻落实。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此次修订对执法主体、监管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进一步作出规定,细化处罚层级和处罚对象,大幅提升罚款金额,对造成文物损坏且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从原先最高处以50万元调整为对单位最高可以处以1000万元罚款;完善行政处罚种类,增加警告、通报批评、限制业务活动、降低资质等级等,提升行政处罚实效;明确文物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让文物行政执法“长牙带刺”;增加新闻舆论监督、群众投诉举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等内容,形成文物保护合力。这些规定,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协同性、约束力,确保法律规定落在实处、取得实效。

        三、如何推动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落地见效

        在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之际,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通知》。要按照通知要求,聚焦新时代文物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深入推进文物保护法全面有效实施,以法治力量进一步激发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动能。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是推动文物保护法落地见效的基础性工作。要将文物保护法纳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国家法律清单,推动领导干部做学习贯彻文物保护法的模范;利用好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全国大学生文物保护法模拟法庭活动、文物保护法青年骨干暑期班等,建设好国家文物局文物法治建设联系点;面向不同群体,组织开展文物保护法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活动,拉近人民群众与文物保护法的距离,让文物保护法成为守护历史根脉、赓续文化基因的法治保障。

        压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及主管部门职责。文物保护法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是否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秉持敬畏历史、热爱文化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理念,把文物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文物保护重大问题,推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和统一监管,形成各地区各行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合力。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部门要梳理权责事项,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通过执法督察、行政检查等手段,督促依法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海关、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加强文物保护执法司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确保文物保护法贯彻落实的必要条件。要建立健全文物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和标准,加强文物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能力建设,完善执法工作机制;协同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形成一体推进、合力保护的工作格局,严厉打击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办好新修订文物保护法正式施行后的“首案”、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等,增强震慑力、公信力、说服力。

        完善文物保护配套制度。文物保护法的贯彻实施需要各层次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撑。要协调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与新修订文物保护法不一致、不衔接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推动各领域的法律法规与文物保护法衔接,形成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多方位、多层次,符合国际规则、系统完备的文物保护法律制度体系。

        增强文物工作基本保障。确保法律贯彻实施,需要经费、人才、科技等方面的合理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关心爱护文物博物馆工作者,为文物保护利用研究创造良好条件。保持适度财政投入,合理合规用好文物保护事业性收入;加强文物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提高文物保护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加强文物保护机构队伍和学科专业建设,加大考古、修缮、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切实让文博人才进得来、留得住、用得好。

        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参与是做好文物保护的重要条件。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对扩大社会参与文物保护既有原则性要求,也有可操作性规定。各地区要坚持改革创新,拿出真招实招,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适时出台政策措施,善于发现并支持基层首创,培植稳定的社会参与主体。要培育壮大文物保护社会组织,稳步发展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不断吸引社会捐助,扩大文物保护经费来源,为文物保护厚植社会基础。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新时代新征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倍加珍惜文物工作面临的大好形势和难得机遇,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为推动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强国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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