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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规制促进平台用工算法向善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2025-06-06 04:15

  【析理论道】

  作者:陈靖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未来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崛起,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规模持续扩大,在劳动力市场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在这些变化中,算法技术构成了平台用工模式和新就业形态发展的基础,引发传统生产组织和用工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实践中,互联网用工平台几乎完全依赖算法技术来管理订单分配、人员调度、路线控制、信用声誉、绩效评估、薪酬定价等全流程,以实现优化资源配置和提升运营效率的目标。然而,算法是一把双刃剑,平台用工算法的不合理利用,不仅会直接影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还有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平台算法的信任危机。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明确平台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例如,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2024年人社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等。此外,《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也从算法公平性、透明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要求,为平台用工算法治理提供基本原则与一般规范框架。同时,国家通过专项行动与典型案例发布,进一步推动平台用工算法的规范化治理。但也要看到,目前我国平台用工算法治理仍存在着一般性算法治理规则难以准确指导平台用工场景下具体情境,以及平台用工算法治理规定分散化、原则化等问题。面向未来,如何通过系统化的法律规制引导平台用工算法向善,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推动平台用工算法规则向善

  算法规则是算法运行的基础,用于定义算法系统的数据处理、运行逻辑和决策依据。平台通过制定并执行用工算法规则,得以实现对作为用户的劳动者的一般行为控制与权利义务约束,这是平台行使算法权力的重要表现形式。因此,平台企业在设计、制定用工算法规则时,应确保其受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约束,即算法规则的设计目标、运行逻辑和数据处理,不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还应当符合基本的伦理和道德标准。

  不违反法律法规是在任何社会或经济活动中使用算法的底线要求。在平台用工场景下,用工算法规则同时涉及劳动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劳动权益保障两个法律领域的问题。平台企业和监管部门应当首先确保用工算法规则不违反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民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和其他劳动权益保障的一般规定。但在平台算法与劳动用工的交互影响下,传统性、一般性规范在该特定场景中面临着规范适用的双重困境。例如,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领域,互联网用工平台凭借其技术与市场优势,使劳动者概括接受平台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格式条款,导致告知同意机制在平台用工场景下的失灵。又如,在劳动法领域,平台劳动与传统标准工时工作制存在较大区别,难以直接套用现行劳动法规范来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益。为此,亟需针对平台用工与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制定规范平台用工的专门立法,为平台用工算法合法性要求提供明确法律依据。

  合理性审查是在合法性审查之上提出的更高层次要求,要求算法符合伦理道德和社会价值观念,避免算法设计和使用对困难群体与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不公正或伤害。在平台用工场景下,算法规则的合理性要求其设计目标与运行逻辑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价值,在平台企业、劳动者和消费者等主体之间实现妥当的利益平衡,不会对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与其他基本权利造成不当减损。在平台用工兴起之初,平台企业为追求效率最大化,往往采取“最严算法”对劳动者进行高强度的管理和考核,忽视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造成诸多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2021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算法取中”等方式,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就是出于避免平台用工算法的极端化与不合理要求,让外卖送餐员感受到算法人性化关怀的伦理价值考量。此外,合理性标准也是合法性标准的有益补充,能够以更为灵活和柔性的治理方式弥补因法律滞后所带来的算法规制漏洞。随着技术发展和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合理性标准也可以为合法性标准的更新提供依据,推动法律法规的动态调整和持续改进。

  促进平台用工算法过程向善

  程序正当性也是平台用工算法善治的关键环节。平台在制定并执行算法规则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可解释、可救济和可监督等程序正义的基本原则,增强用户和社会公众对算法系统的信任和接受度,促进算法技术健康发展。

  首先,在平台用工算法规则制定过程中增加必要的社会协商与公众监督机制。平台企业应当建立常态化的社会协商机制,联合劳动者代表、工会组织、行业协会、法律与技术专家、监管部门等多方主体,定期组织召开社会协商会议,就订单分配、配送时间、报酬计算、绩效考核等主要用工算法进行讨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兼顾各方利益、提升算法规则的实质公平性提供程序性保障。同时,在不损害平台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协商过程、结果以及针对性的算法优化情况向社会适度公开,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

  其次,在平台用工算法自动化决策过程中落实平台劳动者的正当程序权利。平台用工算法自动化决策是指基于算法规则,以算法自动化方式做出或支持的对于特定平台劳动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具体决策,包括对平台劳动者的注册登录准入和账户的限制、暂停或终止,平台劳动者的订单获取、任务单价、收入金额以及工作路线、工作时间等具体的工作执行与工作条件的决策。前述决策均有可能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劳动收入和职业健康安全造成实质性影响,属于应当受到监管的高风险决策系统。为此,应当明确要求平台企业在自动化决策系统的设计和开发阶段,设置适当的操作界面、配备合格的监督人员并制定配套的程序规则,建构并完善常态化、规范化的通知说明机制、异议申诉机制和人工复核机制,积极保障平台劳动者的知情权、异议权与拒绝算法自动化决策权等正当程序性权利的实现。同时,还应明确平台企业有义务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自动化决策过程、异议申诉过程以及人工审核过程的可追溯性,并在司法程序中就其所掌握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为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劳动者一方提供权利救济的程序便利。

  最后,平台用工的算法规则与算法过程向善还离不开完善的实施机制予以确保。一方面,平台企业应当主动实行自我合规管理,通过用户反馈、算法效果评估等内部监测机制,及时发现算法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潜在问题,并对用工算法进行持续优化,提升算法公平性、有效性与安全性。另一方面,网信部门与劳动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平台用工算法监管的部门协调联动,通过明确执法权限、加强信息共享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平台用工算法运行的事前合规审计、事后监督审查与实时动态监测机制,确保其始终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基本要求。

  算法并不仅是一种技术手段,还体现了算法技术在平台用工管理过程中的具体应用方式,体现了技术与社会关系之间的复杂互动。因此,我们不仅要关注技术本身对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与用工管理方式带来的影响,也要思考究竟应当以何种价值共识形塑算法技术的作用目标及其社会效果,保障技术进步公平地服务于所有使用者的整体福祉。通过更加系统化的法律规制与技术创新,以算法善治共同引导平台用工算法向善,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光明日报》(2025年06月0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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